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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租赁新政: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

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07-30 17:06:01

7月26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培育租赁企业、规范租赁住房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支持政策,明确要求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

在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通知》提出将提高配套用房建设比例,合理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服务用房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以及探索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其中,《通知》要求武汉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新建的职工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完善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

在规范租赁住房销售管理上面,《通知》提出国有企业自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专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面向社会出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注记。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此前于2017年7月底,武汉开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提出选择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住房租赁试点区域,选择不少于5家国资企业、5家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10家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试点企业,争取于2017年底之前实现住房租赁项目落地,新增租赁住房7000间,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附原文内容:

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我局与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7月26日-8月3日),凡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刘星,联系电话:85482326,邮箱:908654386@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国资局,各相关部门:

实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城市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承载力和包容度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总结2017年7月以来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明确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

(一)支持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各类闲散房源,集中进行改造后,统一委托国有租赁企业出租,或通过招投标方式实行社会化运作,面向社会出租。

(二)推进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可利用划拨取得的商业、办公、住宅等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提高配套用房建设比例。租赁住房选址应当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产业发展、交通配套等因素,合理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青年公寓等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服务用房,可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其建筑面积可提高至工业用地总建筑面积的15%,推动实现职住平衡。

(二)探索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并由其自主经营管理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

(三)合理建设利用租赁住房。新建的成套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新建的职工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同时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完善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

(四)有效开展商办用房改建租赁住房。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主要居住区域周边,次干道、支路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在符合城市规划、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可以改造为租赁住房。

1.项目已建成的闲置房屋;

2.拥有合法权属证书,来源无争议;

3.改造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房间数量超过10间(含),改造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

4.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改造后加建燃气设施设备的,应符合《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

5.改造后不得分割出售或分割抵押。

三、规范租赁住房管理

(一)租赁住房销售管理。国有企业自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专营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应面向社会出租,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或转让,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注记。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销售。租赁合同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或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二)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到辖区的房管部门备案,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至少有两名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

(三)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核验,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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