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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公布2017年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附申请条件)

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06-15 10:12:00

武汉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财政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3〕62号),现就我市中心城区政府类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租赁补贴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且未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按照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标准

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按照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以及不同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实行差异化补贴。

(一)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且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实行租金直接减免,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且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为8-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三)人均月收入600-1550元(含1550元),且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月;

(四)人均月收入1550-2000元(含2000元),且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五)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的无房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月补贴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

公租房租金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保障家庭所承租公租房应缴租金的90%。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标准(武房发[2015]25号)同时停止执行。对于根据新标准需要调整保障档次的已配租保障家庭,各区要按照以下要求,提前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调整顺利:

1、按照新标准应由原市场租金、租补分离方式调整为租金直接减免的,原租赁合同应终止,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新租赁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租金,并于2017年1月1 日起免交物业服务费;应免于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的,原收取单位最迟应于2017年3月底前返还。

2、按照新标准只调整租金补贴档次的,新补贴档次于2017年1季度起算并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本通知确定本辖区政府类公租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贴标准。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公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武汉市政府类公租房申请对象分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两大类。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须具有稳定工作,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前三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申请。

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上年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程序和时限

我市按照申请人类别将审核程序分为两种: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首先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房管部门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无房新就业职工首先向工作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房管部门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从办理时限看,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内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因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困难程度享受不同比例的租金补贴,须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其办理时限约为55个工作日,其他申请对象的办理时限为4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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