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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市住房租赁新规征求意见:不得按床位变相分割出租!

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12-01 09:48:57

11月30日,武汉市拟出台新规对租赁企业的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更具体要求,按照床位等变相出租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公示截止日为12月4日。

附原文内容:

市房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盘活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资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和《武汉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扶持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市房管局、公安局、城建委、城管委联合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11月28日至12月4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联系人:刘星,联系电话:85482326,邮箱:908654386@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姓名,并请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

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盘活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资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9号)和《武汉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扶持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加强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管理

(一)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是指住房租赁服务企业采用长期租赁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方式筹措房源,按照规定进行转租,或上述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企业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房屋的行为。

(二)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含“住房租赁服务”、“房屋租赁”等内容,实际主营业务为住房租赁服务的企业,均须向工商注册地辖区房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二、严格规范出租房屋标准

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对长期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一)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卫生、安全、节能、环保、安全供电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四)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确保房屋防水功能以及节能设施完好。

三、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服务

(一)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房屋,应当按照规定,与承租人签订居住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手续。

(二)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通过共享厨房、共享洗衣房、共享客厅等方式,满足承租人基本生活和社交需求。

(三)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到代理经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建立信息系统,登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与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督促符合条件的代理经租房屋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四)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应按照《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诚实合法经营,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四、实行联动监督管理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住房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武办文[2014]42号)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违规出租住房行为联合整治,切实消除治安、消防、房屋安全等隐患,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建立我市租赁住房长效综合管理机制。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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