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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新政:租房押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来源: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18-06-01 08:43:30

2018年5月30日,东莞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求 〈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的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就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6日。

正在征求意见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规定,房屋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租赁保证金由房东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合同时,租客未发生违约责任的,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回租客或抵偿租金。此外,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同时,租客想做“二手房东”,还要征得房东书面同意。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租客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包括: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征得房东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租客的租赁期限。

关于责任方面也做了明确 的规定,如租客为该房屋租赁期内的消防直接责任人,租客应做好该住宅范围内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由租客负责赔偿等。

另外,不少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并没有进行备案登记,而新的《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要求,合同一式三份,房东、租客双方各持一份,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东和租客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终止或续订,双方须携带本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房管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

《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则须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附: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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