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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发展的通知

来源:广安区政府2018-07-11 13:57:48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畜禽养殖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规范畜禽养殖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全区畜牧业有序绿色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禁养区划定和河长制工作总体部署,现将规范畜禽养殖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适度控制总量、优化产业升级、强化龙头带动、环境生态美好”的总体思路,统筹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突出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严把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关口,坚持“选址合理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原则,严禁造成环境污染。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建设管理

(一)建设条件。

1.选址条件。

(1)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占用林地,严禁占用国家Ⅱ级以上公益林。

(3)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距离水库、河流等水体及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区或敏感区500米以上。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

(5)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地势应避免低洼地带,以便于发展种养循环产业。

(6)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2.消纳利用。

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充分考虑场区周边可利用土地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消纳能力,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原则上按照3—5头生猪至少配套消纳土地1亩〈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换算〉)。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鼓励支持采取“生态养殖+沼气+绿色种植”模式,发展“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封闭运行”的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做到生态养殖,循环利用,实现养殖与环保的良性发展。

3.建设用地。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防疫要求。

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做到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离,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全。

5.环保要求。

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设备要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做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确保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二)建设程序。

1.业主申请。拟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建设规划、设施建设方案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2.征询意见。村、组以户为单位征询邻近居民(距离拟新(扩)建畜禽养殖场500米以内所有居民)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征询范围内居民户同意率达到100%,村委会才予签署同意建设的意见,同时业主需与村、组签订配套土地消纳利用意向协议。

3.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所、林业站、农技站、水利技术推广站、畜牧站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对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4.部门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养殖业主备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意见征询表、申请表等资料,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林业、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合格后,进行登记备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农业、国土部门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5.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复审同意后,养殖业主应按照规定办理如下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1)水务部门的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2)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和区政府的批示同意。

6.组织验收。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竣工后,业主书面申请验收,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在报告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环保、国土、水务、林业、农业等部门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未经验收合格和办理相关证照的,严禁养殖生产。养殖后,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指导业主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布。

(三)执法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1.严把选址关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国土所、林业站、农技站、水利技术推广站、畜牧站等站所人员现场踏勘,严格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全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踏勘复核。

畜牧部门:重点审核养殖场地理位置、养殖场圈舍规划布局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等。

水务部门:根据市、区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审核选址是否符合要求。

林业部门:重点审核是否占用林地和国家Ⅱ级以上公益林等。

农业部门:重点审核土地流转、沼气池规划、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农业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国土部门:重点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占用布局是否合理,设施农用地(含沼液储存池、配套管网、堆肥场所需土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等。

环保部门:按照养殖场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重点审核选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2.严格建设监管。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畜牧、环保、国土、水务、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搞好指导和监管,重点包括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是否超批准地域建设,是否按动物防疫条件建设标准进行施工,是否同时建设粪污处理与养殖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落实环保防治措施,是否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用地或异地处理利用措施等。

3.加强日常监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网格化监管,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是否未批先(扩)建,是否未经验收许可就投入使用,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行为,是否持续实施种养循环发展,是否实现畜禽废弃物全部消纳利用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上报环保、国土、畜牧等相关部门处理;对未批先建的,应立即责令停建或停养;因其他原因需关停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区级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畜牧、环保、国土、水务、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共同确保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健康发展、有序发展。

4.强化执法监管。

(1)对未批先建和在禁养区建设的养殖场,环保、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予以坚决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防止造成使用事实。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或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与养殖场规模不匹配,且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对无法整改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关停、拆除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污染。

(3)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国土、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及时予以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在环境保护方面违法犯罪的行为,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三、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养殖可承载量)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本辖区养殖区域,实现种养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养殖专业户的建设条件、建设程序、执法监管参照前述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散养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量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四、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日常监管,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对违规发展畜禽养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监管单位、乡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肉羊≥300只,年出栏肉鸡≥3.5万羽,年出栏肉鸭≥3万羽,年出栏肉鹅≥1万羽;存栏奶牛≥100头,存栏蛋鸡≥2.5万羽,存栏能繁母兔≥400只。

(二)本通知中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指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养殖专业户标准为:500头﹥年出栏生猪≥50头,100头﹥年出栏肉牛≥10头,300只﹥年出栏肉羊≥150只,3.5万羽﹥年出栏肉鸡≥2000羽,3万羽﹥年出栏肉鸭≥2000羽,1万羽﹥年出栏肉鹅≥1000羽;100头﹥存栏奶牛≥5头,2.5万羽﹥存栏蛋鸡≥500羽,400只﹥存栏能繁母兔≥40只。

(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养殖场应由业主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其他规模养殖场应由业主按规定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

(四)取水许可手续办理:需要取水且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业主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手续办理:畜禽养殖场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含主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染物,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废污水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应当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满足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如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六)营业执照手续办理:工商部门凭相关选址意见或备案手续予以核发执照。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广安区府发〔2015〕24号)废止。

附件:1.广安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申请表

2.广安区畜禽养殖场新(扩)建登记备案表

3.广安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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