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2016-08-22 11:05:14
近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征地补偿标准,新规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低丘缓坡林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林地原已自行开垦种植茶叶、果木、中草药、花卉和蔬菜的,按照园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政策执行。即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
(一)白叶一号(安吉白茶)茶园幼苗期(3年以下)最高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盛产期(3年以上)最高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育苗园最高补偿标准为30000元/亩;
(二)普通绿茶茶园幼苗期(3年以下)最高补偿标准为4000元/亩、盛产期(3年以上)最高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衰老期最高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
(三)其他茶园参照上述相近品种补偿标准执行。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茶园的立地条件、茶树年龄、培养措施、设施配套、茶叶产量等因素在最高补偿标准以下确定具体的补偿价格。
三、边角地、夹心地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征地形成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边角地按照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价实行带征,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边角地带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的2%以内;夹心地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耕地、园地按照20000元/亩、其他农用地按照14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坟墓搬迁公墓建设专项补助
因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涉及新建、扩建公墓的,按照项目须迁移坟墓总量一次性补助乡镇(街道)公墓建设成本费(含公墓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补助标准为2100元/穴。公墓建设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将公墓建设专项补助支付给坟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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