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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临朐县印发《关于加强养殖业规范管理的意见》,划分畜禽、水产养殖区范围!

来源:临朐市政府2017-09-07 17:15:10

近日,临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养殖业规范管理的意见》,分别对畜禽和水产养殖区划分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区域,以防止出现禁养区复养、限养区滥养问题,努力构建生产基础稳定、区域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养殖业新格局,引导我县养殖产业健康、绿色、规范发展。

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殖业规范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临朐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要求,立足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和养殖业发展现状,为防止出现禁养区复养、限养区滥养问题,努力构建生产基础稳定、区域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综合效益显著的现代养殖业新格局,引导我县养殖产业健康、绿色、规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加快“生态临朐”和“品质城市”建设,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规模化生产布局,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畜禽养殖业转型,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划定

(一)畜禽类

1.养殖区范围划定

(1)禁养区

管控要求:在禁养区内,严禁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已经建成的,依法依规限期关闭或搬迁。

禁养区范围:冶源水库、嵩山水库、大关水库、沂山水库、丹河水库、淌水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沂山、老龙湾、石门坊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山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县城城区、各镇(街、园、区)驻地规划区域;弥河、汶河等县内重要河流干流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范围内,及其支流自汇入口上溯3000米河段河道管理外200米范围内;县境内国道(长深高速、G233、G341)、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两侧绿化带控制区、建筑控制区;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等敏感区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

管控要求: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确需在该区域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即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有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对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予以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养区范围:冶源水库、嵩山水库、大关水库、沂山水库、丹河水库、淌水崖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沂山、老龙湾、石门坊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山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县城城区、各镇(街、园、区)驻地规划区域及村庄等外延500米范围内;弥河、汶河支流自汇入口上溯3000米河段河道管理外200—500米范围内;县境内国道(长深高速、G233、G341)、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3)适养区

管控要求:引导支持畜禽养殖向适宜养殖区发展,大力推行适度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生态农牧业循环发展模式,因地制宜,做好“畜粮、畜菜、畜果”结合,在搞好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予以限期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限期关闭。对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适养区范围: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但必须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准入条件

(1)畜禽用地方面。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业用地进行充分论证,在项目立项、用地流转、环评备案、选址要求、土地性质等方面严格把关,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2)环评手续方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竣工后,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由环保部门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3)养殖备案管理。县畜牧部门对达到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小区),严格审核备案条件,核发备案证明。对符合备案要求而未申请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发放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识代码,在安排畜禽养殖业政策性扶持项目时,应从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中甄选,对未取得备案和标识代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安排政策扶持项目。

(4)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3.监管责任

(1)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2)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向养殖场户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指导和服务;做好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办理,对达到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备案管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污染案件,做好县域内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国土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

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核,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水产类

1.养殖区范围

(1)禁养区

管控要求:在禁养区水域范围内,严禁建设水产养殖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及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对已建设的养殖场,应依法拆除或责令搬迁现有水产养殖设施。区域划分: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2)限养区

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和逐步削减水产养殖总量,实行减量提质工程,逐步降低水产养殖密度。弥河沿岸100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渔业养殖设施,其它河流沿河50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渔业养殖设施,一经发现立即拆除。限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区域划分: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我县其它河流周边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水产养殖区域。

(3)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但必须

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渔业水质标准》(标准号GB11607-89),治污措施无法完善的应责令搬迁。

2.监管责任

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执法检查和工作巡查,做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要积极实施“放鱼养水”工程,充分发挥水生生物对水质的净化功能,实现“以鱼养水、鱼水互涵”。现有水产养殖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或改造提升生物净化沉淀池,推广生态养殖、循环水养殖模式,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对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园、区)要按照“分类对待、逐一清理”的要求,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环保、畜牧水产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和长效发展。各镇(街、园、区)也要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科学划定辖区适养范围,严禁“先污染,后治理”,促进养殖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强化部门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在规划、立项、审批、监管、执法时,要严格程序,依法合规。要抓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构建“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互利共赢”的现代养殖新模式,实现养殖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广泛开展养殖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政策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到人,增进公众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在面上营造全面动员、全民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加强养殖业规范发展,事关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县环保、畜牧、国土、水利等部门要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形成自上而下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自下而上的督查问责机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临朐县加强养殖业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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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附件:临朐县加强养殖业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裕斌(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锡利(县政府副县长)

张守兵(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谭甲(县沂山生态林场党委书记、县发改局局长)

傅光正(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维护(县公安局政委)

谭茂村(县财政局局长)

王玉军(县环保局局长)

马立军(县畜牧局局长)

赵洪军(县水利局局长)

郑勃(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瞿志敏(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春堂(县规划局局长)

傅士建(县住建局局长)

王明成(县农业局局长)

郭宝亭(县弥河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马光亮(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金来(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树华(五井镇镇长)

李斌(冶源镇镇长)

袁海涛(寺头镇镇长)

王楷(九山镇镇长)

蒋发永(辛寨镇镇长)

李霞(蒋峪镇镇长)

刘洪科(柳山镇镇长)

刘胜山(山旺镇镇长)

刘阳(沂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

李本元(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主任)

夏树英(嵩山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水利局,

马立军、赵洪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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