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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3-30 09:52:36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北京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表示将征收潘家园东路(规划为北工大南路)与潘家园路(规划为广和里中路)相交路口南侧,车站沿潘家园东路南北向布置的土地,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北京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为期30日)。

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征收范围内产权人有意见的,请持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以下地址提交意见。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统计结果,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开展下一步工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路华威西里49号院中铁十八局集团地铁项目部东楼225室。

联系人: 牛力 联系电话:1391155656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不休息)。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朝阳区房屋征收办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北京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北京地铁17号线潘家园西站工程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潘家园地区,征收范围为:潘家园东路(规划为北工大南路)与潘家园路(规划为广和里中路)相交路口南侧,车站沿潘家园东路南北向布置。(具体以规划文件标明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先后经过协商、投票、公开摇号程序,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的见证下,公开摇号选定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未登记房屋,依照建设批准文件或相关政策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章 补偿

第八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九条 补偿内容

(一)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规定执行,因提供数据不准确,不能准确确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标准的,可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第三章 补助

第十条 重点工程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重点工程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其他补助

1.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促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或支持工作提前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促签协议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项目指挥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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