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3-30 09:58:28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工程住宅、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表示将征收东风乡地区,征收范围为:东至铁路既有用地东边界附近、西侧最远端至海东凯鑫粮油批发市场院内(已拆除)、南起姚家园路、北至梵谷水郡小区旁的土地,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工程住宅、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工程住宅、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为期30日)。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工程征收范围内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有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等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以下地址提交本人意见。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我办将根据统计结果,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开展下一步工作。
办公地址:原朝阳区城管督查队大院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不休息)。
特此通知。
附件:1.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工程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朝阳区房屋征收办
2018年3月29日
附件1
新建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
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东风乡地区,征收范围为:东至铁路既有用地东边界附近、西侧最远端至海东凯鑫粮油批发市场院内(已拆除)、南起姚家园路、北至梵谷水郡小区旁(具体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组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先后经过协商、投票、公开摇号程序,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的见证下,公开摇号选定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补偿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依照房屋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的合法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为未征地前批准的宅基地上房屋的,依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等合法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五)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为1户。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土地合法权利人出具的相关文件认定的用途确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协议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或房屋产权单位认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房屋,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非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方式确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房屋产权单位认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四)原宅基地使用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上记载的面积为准,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使用面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以及原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房屋一律不予认定。
第八条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房屋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只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
第二章 补 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不足6000元/月的,按照6000元/月发放,发放期限为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不足6000元/月的,按照6000元/月发放。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交房之日后第4个月。周转期暂按12个月计,如有延长,延长期的周转费继续发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补偿
1.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移机费:
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其提供来广营“城建动感花园”项目作为产权调换房源,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结算价格约为25000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一) 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原则为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最大调换面积详见附件1-1。
(二)产权调换选房顺序
按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签约期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产权调换房源进行调配。
(三)产权调换房屋性质及要求
产权调换房屋为保障性住房的,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人需符合如下条件:
1. 有北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本人或共同申请人未申请、购买、承租过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2.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源的产权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配偶、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或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亲属,一人名下只能登记一套。
3. 已通过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四)结算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产权调换结算
1.最大调换面积内,首套调换房屋结算价格优惠至约15000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2. 最大调换面积内,满足分套条件的,第二套房屋,结算价格优惠至约20000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相关部门批准为准)。
被征收人若因本项目被司法强制执行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结算价格不予优惠,按产权调换房屋原价结算。
第三章 补助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亲属,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届满之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的,补助标准为5万元/证;
(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的,补助标准为5万元/证;
(三)持有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大病证明的(大病证明参照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补助标准为5万元/人(多种大病不重复补助)。
第十五条 其他补助
(一)高龄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亲属,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届满之日前,年满85周岁的,补助标准为5万元/人。
(二)烈属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亲属,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届满之日前,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属相关证明材料的,补助标准为5万元/证。
(三)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
被征收人签署无自建房声明或同意自行拆除自建房的,按照10万元/户进行补助。
(四)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经被征收人及住房困难家庭联合申请,经项目指挥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户的住房困难补助;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工程配合奖10万元/户和提前搬家奖10万元/户的奖励。
(五)物业服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
(六)产权调换房源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七)货币补偿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屋价值补偿的30%,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自行购房补助。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完成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下列奖励:
(一)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完成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可获得10万元/户的工程配合奖。
(二) 提前搬家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可获得10万元/户的提前搬家奖。
(三)团体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任意两户或两户以上被征收人结队形成团体完成签约,每户各奖励5万元,最终剩余一户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团体的,签约期内完成签约,也可享受团体签约奖。
(四)速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逾期未签约的,按每日20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非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报请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朝阳区人民政府在剩余可选择的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依照本方案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房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项目指挥部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1-1产权调换房屋参考对照表
1-2《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二十五种重大疾病范围
附件:1-1产权调换房屋参考对照表
附件:1-2《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二十五种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星火站枢纽)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东风乡地区,征收范围为:东至铁路既有用地东边界附近、西侧最远端至海东凯鑫粮油批发市场院内(已拆除)、南起姚家园路、北至梵谷水郡小区旁(具体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组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先后经过协商、投票、公开摇号程序,在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的见证下,公开摇号选定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补偿对象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依照建设批准文件或房屋土地合法权利人出具的相关文件认定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未登记房屋,依照建设批准文件或相关政策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第二章 补偿
第八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九条 补偿内容
(一)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规定执行,因提供数据不准确,不能准确确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标准的,可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第三章 补助
第十条 重点工程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平方米重点工程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附属建筑物补助
因历史遗留问题,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的附属建筑物,且在征收过程中未获得补偿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同意自行拆除附属建筑物,签署声明并完成房屋交接或拆除工作的,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该项补助。
补助标准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和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属建筑物建筑结构、建成年限及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评估机构现场查勘确定,并留存相应文字、影像资料。
征收项目初次发布暂停公告后实施改扩建形成的附属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其他补助
1.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促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或支持工作提前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促签协议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铁路既有用地内非住宅房屋,铁路相关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处理。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项目指挥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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