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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顺庆区政府2018-07-09 09:02:1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审批、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加强和完善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救助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必须是有顺庆区本地常住户籍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是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一般救助对象是

(一)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经审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救助病种

(一)28类重特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甲亢病伴心脏损害,食道癌(术后食管狭窄),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地中海贫血,肝硬化失代偿,强直性脊柱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伤病引起的全身瘫痪,重症肌无力,慢性肝炎活动,帕金森氏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脱髓鞘疾病,银屑病,支架置入、心脏换瓣、心脏搭桥,IgA肾病,结核病。

(二)其它疾病。28类重特大疾病外,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其它疾病。

第八条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原则上参照南充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等实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受理。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经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救助资金筹资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按政策交纳的起付线)给予全额救助。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擅自到区外医院和上级医院自行治疗的不予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1)因28类重特大疾病住院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对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因其它疾病住院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对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一般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一般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1)因28类重特大疾病住院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对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因其它疾病住院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对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一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重点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集汇总救助对象相关资料后,按月送区医保局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模拟报销计算。区民政局自收到区医保局模拟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照已参保人员报账方式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28类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其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的,对超出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三条 临时医疗救助。因病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每年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专项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医疗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逐级报批。

(一)申请

申请救助的住院医疗对象一般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本人救助金发放银行账号(封面及账户信息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救助对象相关证明(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孤儿证、低保证、残疾证等。

3.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病人留存联原件(或由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盖鲜章的复印件)、医保住院报账结算清单原件(或由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盖鲜章的复印件)。

4.临时医疗救助按救急原则,可简化相关手续,但应提供疾病治疗的相关证明和申报审核材料等。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本辖区内的医疗救助申请,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等逐一调查核实。

(四)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象姓名、家庭住址、经济状况、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拟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收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后的1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

(六)审批

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批,同时对外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民政局根据本年度重点救助对象数量、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和筹集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下年度所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向区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用于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15%。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转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4〕1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6〕200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区民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救助对象数量变化、救助水平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统一格式、分类保管、装订成册”的原则,区民政局应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对象档案管理,使用统一标准的文档装订格式及档案盒,按救助类别、时间、批次分开归档,一批一册,做到档案人人可查、易查。或将每一批次的城乡医疗救助名单逐一录入电脑,实行档案电子化,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纸质与电子档案相融的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服务协议书原件应纳入档案管理。申报救助的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医疗救助花名册的保管期限为该对象救助后不少于5年,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的保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间起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城乡医疗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城乡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7月21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顺府办发〔2015〕8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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