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郁南县人民政府2017-11-07 10:10:59
郁南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民救〔2010〕1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第二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困难群众因患大病住院,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一次性自付部分住院费用达15000元以上,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居民;
(四)被国家或省列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患特定传染病或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粤卫[2010]129号规定的疾病种类)的人员;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救助办法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以下分类救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可享受以下医疗救助:
1.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2.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后,余额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以下医疗救助:
1.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2.因病在门诊治疗的,凭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凭证,按70%以内的比例进行救助。
3.因病住院的,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住院费用,医疗救助金额按70%以内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一次最高救助金限额为5000元。
(三)困难群众可享受的医疗救助:属第二条第三款因患大病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的救助,按70%以内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一次最高救助金限额为5000元。
(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住院费用的救助,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标准实行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4.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救助捐赠的凭证。
(二)审核。村(社区)委会在收到救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上报镇政府。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加具初审意见等。
镇政府收到救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上报县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救助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政府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及金额进行复核,复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金通过财政专户直接划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期限从有效票据日期起6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期限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补偿日期起6个月内,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金管理。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
第九条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卫计局负责做好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以及政策宣传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3年。此前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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