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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夹江县政府2018-07-05 16:58:00

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夹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夹府发〔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夹江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推行绿色殡葬,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国土、住建、林业、环保、发改、财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时,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相邻的行政村联办,其建设数量和规模根据辖区常住人口的1%测算年人口死亡数,按20年至50年为一个周期确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一般不超过10亩,以几个行政村联建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兴建的,占地一般不超过20亩。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建设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建设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申请,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八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政府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二)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

(四)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五)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和辖区乡镇政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县民政局审核同意,经县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所有权依法归村农民集体所有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政府指导,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村级或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墓管理、服务、维修、防盗、防火等工作,确保殡葬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民政局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费用总额应包括建墓成本和合同期内公墓维护管理成本。

收费周期以20年为一个周期。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为本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农村居民提供骨灰(遗体)安葬服务,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提供墓地。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

农村居民丧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逝者户口簿或者逝者居民身份证、遗体火化证(死亡证明)向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申请使用墓穴。

经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入葬手续,发给墓地使用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户火化后,按属地免费进入公益性公墓安放。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修建宗族墓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丧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缴费情况、墓穴使用年限等资料建立档案,规范管理,永久保存。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丧家在入葬和祭祀时,应遵守公墓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禁止在墓区内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监察委员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夹江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2022荆门 市公墓面积不得超过多少平方?附殡葬收费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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