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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夹江县政府2018-07-06 08:44:11

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夹江县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夹府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我县新型城镇化进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夹江县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政府令第50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户籍地址属性

通过户籍地址地域属性认定城镇和农村。户籍地址地域属性以公安、统计部门城乡分类划分为准,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发生改变。

城镇地址上登记的户籍人口统计为城镇居民,农村地址上登记的户籍人口统计为农村居民。

二、全面取消户口性质划分

执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户政管理部门不再对外办理农转非或非转农。

三、明确户口迁移

县内城镇地址户籍迁移遵循人户一致的原则,对有多个居住地址的,原则上在长期居住地登记为户籍人口。长期居住地是指已被公安平台实有人口登记半年以上且长期居住的地址,必要时公安机关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电子数据证明材料。

对本县农村居民、县外人员迁入我县城镇地址落户的,实行零门槛。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地址,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取消虚拟地址

对空挂户、已拆迁完备等虚拟地址上的户籍人口原则上只出不进。对以上户籍人口,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址上。

五、取消户口冻结

县级各职能部门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冻结户口,原有冻结户口的相关通告、公告、通知等自行废止。

县级各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掌握某一辖区范围内户籍人口迁入情况的,由县国土部门书面抄告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对符合政策迁入的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向相关部门报备,需要报备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六、户籍资料提供

确因工作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但不得出具结论性证明材料。

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调整本部门涉及户籍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问题请及时联系县公安局实有人口管理大队。

联系人:周鸿,联系电话:5753567。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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