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阳区政府2018-06-28 09:10:30
日前,泸州江阳区政府下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范围: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签约期限: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因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江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茜草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如对本次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江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实际,拟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长江支流渔子溪河道防洪整治及配套工程项目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和政府奖励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及国有公房由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补偿。
(一)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超过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部分,由本次征收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政策性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按月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
2. 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三)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按户,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按间进行搬迁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
其他非住宅房按10元/㎡计算搬迁补偿,或由被征收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设施补偿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电力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民用燃气以外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六、提前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奖励分三个时段:
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2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后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15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后9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七、征收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面积的认定。
1.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 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 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 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5. 本项目征收公告前因历史原因未经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给予残值补偿,抢修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6. 残值补偿标准为400-600元/㎡。
(二)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由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并按产权证明记载面积补交建安造价后进行安置补偿。
(四)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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