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2017-06-22 16:32:35
为G60高速上溪路口与S103省道(四通路)交叉口提升改造,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我市《关于义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工业企业安置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09]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义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工业企业安置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51号),结合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根据上溪镇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溪镇高速路口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方案具体如下:
一、收购范围
东至:上溪综合市场
南至:S103省道(四通路)
西至:上佛路
北至:云门村农田
据悉,上溪镇此次规范收购拆迁面积达到41950平方米,里面涉及不少住户和一些小型加工厂及几家单位。
二、收购主体
上溪镇人民政府
三、被收购房屋权属确认
(一)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已由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三)其他情况的,由收购方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四、被收购房屋面积的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权属登记载明的为准。
(二)收购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由上溪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房屋价值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收购主体确定一家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时点:被收购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2017年 6月 20日。
(四)评估方法: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对评估对象采取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朝向、层次等影响房屋价值的综合因素,评估被收购房屋的价值。
(五)评估异议处理
被收购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收购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补偿方式
(一)被收购产权系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被收购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
(二)被收购产权系非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七、住宅房屋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家费
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2)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移装补偿费标准见下表:
(3)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偿,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补助
根据被收购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 |
固定电话移机 | 108元/门 | 壁挂式、窗式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200元/台 |
宽带移装 | 108元/号 | 立式空调移装 | 300元/台 |
管道燃气入户费 | 1800元/户 | 电热水器移装 | 100元/台 |
水平房一户一表(智能水表)安装 | 980元/户 |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2.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补助
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获得的补助包括货币补偿补助(20%)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缴纳受让土地出让金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分别为15%、10%、8%,具体如下:
被收购人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0%予以补助;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缴纳新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金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28%予以补助。
《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有效期为一年,但被收购人需要的,可将使用期限延长至三年,三年内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使用价值不变。未使用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不满一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20%予以兑现;超过一年不满两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25%予以兑现;超过两年不满三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30%予以兑现;满三年后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35%予以兑现。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2017年7月2日前(含当天)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的,并最终签约的,每户奖励2000元。未按时配合评估的,或未按时签约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2017年7月20日前(含当天)签订收购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额外再奖励500元/天,最高不超过5000元。2017年7月20日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自然成套的水平房再给予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垂直房(含已分割为水平房的)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3.搬迁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2017年8月20日前(含当天)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2017年8月20日以后腾退的,不予奖励。
八、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与奖励
2.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平米计算;工业企业,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米方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6%计算。
(二)补助
1.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助。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2017年7月2日前(含当天)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的,并最终签约的,每户奖励8000元。未按时配合评估的,或最终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2017年7月20日前(含当天)签订收购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额外再奖励1000元/天,最高不超过5000元。2017年7月20日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九、签订协议
收购主体与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补助、奖励、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订立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购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评估、签约、腾空期限
评估期限:2017年7月2日前
签约期限:2017年7月20日前
腾空期限:2017年8月20日前
十一、土地类型差价的相关规定
因土地类型为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的房屋市场价格存在价差,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差价。扣减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的30%(即标定地价的12%)计算;企业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标定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涉及出让金优惠的出让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优惠部分。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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