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鹤峰县政府2017-12-29 10:27:07
恩施鹤峰县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并公布了范围图,被征收房屋主要位于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及老城区的部分危旧房。
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实施城市规划,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鹤政发〔2017〕24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补偿方案。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为准。
三、征收行为限制。2016年12月公布的《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内的房屋,拟分两期实施征收,本次征收为第一期,具体范围以本征收决定所附征收范围图为准。凡未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其产权面积、权属、用途(含住改商)、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和处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今后实施征收,以征收时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咨询地点、监督电话。被征收人可以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咨询地点:杨柳湾原石油公司办公楼,咨询电话:0718-5290102;监督电话:0718-5281665。
特此公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
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实施城乡规划,改造危旧房,确保县中心医院改扩建及其周边道路改造等项目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项目名称
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主要位于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及老城区的部分危旧房,具体范围详见《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图》。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房屋面积详见已公示的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其中,未登记建筑的征收按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意见为准。
(三)征收目的
为解决我县医疗用地严重不足及老城区交通落后的民生状况,促进县中心医院逐步达到功能齐全、综合服务完善的二级甲等医院标准,拟对县中心医院进行第一期改扩建。同时,为了实施城乡规划,改造危旧房,实施医院周边道路及亲水走廊等项目建设。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鹤峰县容美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是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主体,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为征收部门,县中心医院、县国税局、县自来水公司、容美镇白鹤井社区、县残联、县水利水产局、县交通运输局为征收实施单位。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县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方式确定。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2.评估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
(2)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室内协商不成需要评估的装饰装修价值;
(3)附属建(构)筑物的价值;
(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3.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后,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恩施州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1.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自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2.搬迁期限:自支付第一期补偿款后30日内搬迁完毕。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相关补助和奖励,详见本方案“货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相关内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相关补助和奖励,详见本方案“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相关内容。
二、货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临城市干路、支路的一楼被认定多年住改商的商铺面积,按期签约并搬迁的,可以按商业评估价值减去补办商业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给予补偿,但不得再享受规划限制补助。
2.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按不高于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给予补偿(不折旧)。
3.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建(构)筑物、畜舍等其他设施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年84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的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期满后不再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
5.搬迁补偿(含搬出和搬进)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2)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热水器、柜式空调、挂机空调分别按400元/台、300元/台、300元/台、200元/台给予拆装费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是住宅,经营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补助
1.规划限制补助。因城市规划限制,征收继承或自建且只有一层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临城市干路、支路、不临路,可以分别享受一层建筑面积评估价总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80%、70%、50%的货币补助。该补助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以作为相应奖励的基数。
2.装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装修补助。
3.货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下同)30%的货币奖励;31日至60日(含6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货币奖励;61日至90日(含90日)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货币奖励。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三、产权调换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一)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县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下同),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全框架、毛坯房(地面、墙面为水泥粉刷,外墙按设计方案执行,进户门为一樘防盗门,水到卫生间和厨房,通讯、网络、电、电视线路接到门口,每户安装水表、电表各一只)。
产权调换房屋按商品房的毛坏房质量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毛坯房,也可以选择普通成品房,但高出毛坯房标准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出资结算。
(1)房源选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提供县城开发的现房或在建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楼层在4层以上至15层(含15层)以下选择,被征收人选择15层以上的,须按市场价自行承担相应层高价,按照搬迁腾房和签订安置补偿合同的先后顺序选择房屋。
(2)结算标准。产权调换的差价按照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对等的套内面积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互不计算,等面积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须计算公摊面积。结算完毕后,相应公摊面积计入产权面积。
(3)选房条件。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选择套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70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只能选择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只能选择套内面积100平方米—14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按选择的户型调换房屋后,剩余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还可以调换房屋。
(4)剩余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房屋按选择的户型调换后,剩余套内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剩余套内面积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协商补偿金额按不高于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给予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建(构)筑物、畜舍等其他设施均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
(1)过渡期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另加3个月计算。
(2)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内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年84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房租费),如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签约期限竣工交付,则过渡期顺延。
(3)过渡期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执行合表电价。
5.搬迁补偿(含搬出和搬进)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2)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热水器、柜式空调、挂机空调分别按400元/台、300元/台、300元/台、200元/台给予拆装费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是住宅,经营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补助
1.规划限制补助。因城市规划限制,征收继承或自建且只有一层的住房,按被征收房屋临城市干路、支路、不临路,可以分别享受一层建筑面积评估价总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80%、70%、50%的货币补助。该补助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以作为相应奖励的基数。规划限制补助与临街第一层房屋调换补助不同时享受。
2.临街第一层房屋调换补助。对按期签约并搬迁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单家独院私有房屋,临街第一层为住宅,且作住宅使用的,按1:0.5的面积比例补助调换住房;第一层为住宅,被认定为住改商且位于城区干、支路两侧临街面的,补缴商业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分别按1:1.5、1:1的面积比例补助调换住房。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住改商可以按商业评估价值补偿的,按1:1的面积比例调换住房时,享受“临街第一层房屋调换补助”后,不支付给被征收人结算的差价。
3.等面积换房差价补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毛坯房)按1:1的面积比例调换应结算的差价,作为补助(不含超面积部分及15层以上的层高价)返还给被征收人。
4.办证税费补助。征收人承担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超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奖励
对按期签约并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
1.超面积换房奖励。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只按1800元/平方米出资结算,超过30平方米但不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只按2200元/平方米出资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2.装饰装修折旧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评估折旧金额全额奖励。
3.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的,每提前1天,给予200元的奖励,该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未登记建筑的补偿或补助
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的意见执行。
(一)未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认定。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或补助:
1.原房改时未登记的公摊面积及房产测绘误差面积按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征收集资房按合法的住房给予补偿。
3.2012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发布以前,为完善住房功能,在所属房屋主体结构内自行改扩建的未登记建筑,按合法住宅给予补偿,在所属房屋主体结构以外搭建的车库等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给予补助。
4.2012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发布以前,城镇居民单家独院住宅扩建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5.2012年3月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容美城区开展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鹤政发〔2012〕14号)发布以前,整栋单家独院私宅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6.在发布《鹤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预定征收范围的公告》之后形成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和补助。
五、其他
(一)拥有60%产权的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1999年房改成本价的标准补齐剩余40%产权的相关费用后,按100%产权给予补偿。
(二)未封闭的阳台按阳台实际测绘面积的80%作为产权面积基数给予相应补偿。
(三)有房屋产权证明,因城市规划限制不允许翻修导致房屋主体灭失或基本灭失的被征收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按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参照邻近类似房屋给予补偿。
(四)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办公用房被征收的,以货币方式为主进行补偿。
(五)临街第一层住改商的商铺面积由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收办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本方案执行。
(六)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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