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历城区政府网站2018-04-23 09:10:19
重磅!20日,济南历城区发布了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公告,本次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机场路,西至小清河及大辛河,南至工业北路,北至济青高速公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山东塑料试验厂宿舍区(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18]2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
特此公告。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地址:坝王路东城苏苑北邻王舍人管理区院内北屋
联系人:金雨李崇宝
电话:88768805
附件:《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附:补偿方案
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济南东客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拟房屋征收范围
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机场路,西至小清河及大辛河,南至工业北路,北至济青高速公路,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山东塑料试验厂宿舍区(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共涉及住宅约178户(以最终房改资格认定后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11000平方米,附属用房约300平方米;非住宅1户,房屋面积约10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临时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有关事项
(一)鉴于被征收房屋部分已鉴定为危房,为确保公众安全,待房改资格认定结束后,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预评估机构确定预评估价格,按照预评估价格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待作出征收决定后完善协议,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签订临时补偿协议的需携带临时征收补偿协议)。
签约时限为30天,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确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即跨档选房),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公房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不能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位于张马片区A15地块(开源路以西,奥体中路以东,清河南路以南,工业北路以北),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22层,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选房配档表如下: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拟定为30个月(自每户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包括预签约及搬迁之日起)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日但不超出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5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四)安置房规划平面图、户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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