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6-27 11:11:56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是中央一贯要求。那么农村土地怎么进行集体流转?国家有什么政策规定?
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提出要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脱贫。
江苏省出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及村庄整治、集中居住点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土地,建设物业项目,发展集体经济。
浙江省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安排8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办《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5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
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兴办集体农场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相较于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具有流转期限更长、利益联结更紧密、流转关系更稳定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流入方加大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等投入积极性,对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相关问题调研,指导各地探索物业经济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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