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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彭州市政府2018-06-22 17:32:32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

《彭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八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4日

彭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保障工程,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力度,健全决策机制,提升运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4〕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4〕127号)为依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为城市国有土地上成片的平房、低层或建筑标准较低的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及配套设施不齐全或落后,卫生等居住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和其他建筑物。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依法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市房管局按照相关文件通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报送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对镇政府(街道办)报送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确定改造计划。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市房管局牵头,按照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实施改造。

对未按照要求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的地块,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后确有改造需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申报,即征求改造意愿达到100%且附生效条件协议签订率达100%,则由项目所在社区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再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向市房管局报送改造申请;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牵头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及成本分析进行研究论证,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纳入改造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决策及组织保障

第六条  项目需在明确贷款批复等资金来源后,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启动。

第七条  成立彭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棚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目督办、市房管局、市发改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拆迁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卫计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市政府授权市棚改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项目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  针对具体项目,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同意后以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为主体成立项目组。对项目规模较大的,经市棚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向有关单位发文抽借专人并集中办公。

第九条  市房管局为棚户区改造的牵头部门,指导业主单位进行项目包装和资金筹措,组织论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受理搬迁信访投诉,宣传和解释政策法规,督促市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市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或通过购买服务确定的承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原则上项目改造规模过小,户数不超过100户(含)时可由市政府确定,超过100户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负责项目包装、资金筹措、办理立项及规划调整等手续、居民改造意愿入户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搬迁及拆除服务、资金管理及使用、安置住房筹集、改造性配套基础设施(安置房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及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小区的红线外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全力配合项目业主做好摸底调查、补偿方案拟定、搬迁协议签订、搬迁安置、拆除打围等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等工作;

市发改局做好项目的立项批复,争取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相关改造资金和协助进行银行贷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

市拆迁办参照《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7〕2号)制定集体所有土地上搬迁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监督项目业主实施;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棚户区内被搬迁户的收入认定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后报送至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初审并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然后报成都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项目实施后,项目业主报市发改局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附条件协议搬迁模式(模拟搬迁)实施改造。即在规定签约期内,达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率,则《补偿安置合同》生效;规定签约期内未达到签约比例,则项目终止。项目范围内房屋腾退完毕并移交后,对被搬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市国资委)存量房源的权属单位提供存量房源明细资料,市房管局对房源使用实施统筹安排,用于选择产权调换户的安置。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际操作中,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可根据相关政策公开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外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改造实施工作实行同步管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参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系统完整。

第五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原则上使用银行贷款资金实施改造。搬迁补偿费用、测绘费、房屋价值评估费等由项目业主根据相关合同支付;项目组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按不高于补偿安置费用总额0.5%的标准支付。购买服务确定的承接主体的劳务费用按照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市房管局根据贷款资金额度,组织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做好贷款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联合市房管局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确定下一季度用款申请,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项目业主报送银行等相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的结束

第十九条  以货币补偿方式完成补偿安置的,以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并拆除被搬迁房屋视为项目结束。

第二十条  以产权调换方式完成补偿安置的,以拆除被搬迁房屋及被搬迁人入住安置房屋并完成权属证书办理为项目结束。具体操作流程为:

1.项目业主统筹协调安置房源(期房应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现房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属>证》),并将房源信息写入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后向被搬迁人公示。

2.被搬迁人自行在项目业主提供的房源中选择安置房,并在规定期限内与项目业主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费用结算、安置房地点及户型等。

3.项目业主与被搬迁人按照搬迁协议约定履行搬迁补偿合同,办理原房屋交接,结清原房屋补偿及安置房入住相关费用,拆除被搬迁房屋并完成产权注销等事宜。

4.项目业主办理安置房屋权属证书。

第七章  项目公建配套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建设局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等实际需求,做好项目规划调整和优化工作。项目业主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立项批复等资料确定的项目业主为搬迁补偿安置的业主;被搬迁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为实施单位,负责搬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省、成都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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