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镇镇人民政府2018-06-11 18:00:02
湖镇人民注意啦,日前,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严禁将集体物业及土地租予从事涉污涉水经营活动的通告》,如果你家土地要对外出租,一定要注意不要违反这里面的要求哦。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
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
为遏止非法养殖及“散乱污”环境污染行为,全面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禁将集体物业及土地自行或出租给他人从事涉污涉水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各级集体物业及土地(含农用地、农保地和其他一切集体土地)等资源资产进行非法养殖或从事“散乱污”经营活动;严禁将各级集体物业及土地(含农用地、农保地和其他一切集体土地)等资源资产出租或发包给无证照、散乱污和非法养殖等企业或个人经营。
二、对未经村集体讨论同意擅自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养殖或从事“散乱污”等污染环境经营活动的集体物业,要尽快解除出租合同,收回所出租、发包的集体物业;对已出租并取得合法经营证照从事涉污经营活动的集体物业,要立即责令承租方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出租而承租方未取得有关证照从事涉污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解除原租赁合同。
三、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给涉污涉水项目办理相关证照及手续、收到举报后没有及时查处、未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擅自违规出租集体物业和土地以及帮助涉污涉水企业或个人违规复工复产等情形,一经查实一律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恶劣后果,触犯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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