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16-12-01 09:55:48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厦海政〔2016〕213号
根据厦府地[2013]76号建设用地批复,厦海发投函[2013]10号复函,需征收海沧区钟山村在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作为海沧钟山外口公寓项目建设用地。现根据嵩屿街道办及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厦府办[2011]86号)等法律规定,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二号1号
联系电话:0592-6051451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嵩屿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路116号
联系电话:0592-6890883
邮政编码:361026
三、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航运大厦9楼
联系电话:0592-6897105 邮政编码:361026
四、房屋征收范围:海沧区海沧钟山村,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海沧钟山外口公寓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房屋征收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最后搬迁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住宅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工商、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航运大厦9楼 联系电话:0592-6897105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附:海沧钟山外口公寓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海沧区钟山外口公寓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厦府地[2013]76号建设用地批复、厦海发投函[2013]10号复函,同意在海沧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A1+A2=27196.826平方米,作为钟山外口公寓项目的建设用地,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政办[2005]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
联系电话:0592-6051451 邮政编码:361026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9楼
联系电话:0592-6897105 邮政编码:361026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四、本次征收范围
海沧区嵩屿街道钟山村,用地四至角点坐标以用地红线实地放样为准。
五、基本情况
(一)海沧钟山外口公寓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征收占地2197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需征收房屋21户28栋,征收房屋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需征收非住宅1户1栋,面积约3000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1.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地点为钟山居住区东部安置房(期房)、兴钟林安置房二期(期房)。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3.周转方式:自行过渡周转。
六、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
最后搬迁期限:至2017年10月30日。
七、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
1.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所选取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对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给予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海沧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
3.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4.装修补偿: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或按评估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对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未建成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5.安置房装修补贴: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根据厦国土房[2013]46号文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6.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能自行搬迁的:(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成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成的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成的,以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7.搬迁补助:对于一次性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自行过渡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安置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
8.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
(1)产权调换:自行过渡补助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之日起,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按厦府[2003]173号及厦府办[2009]3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面积10元/平方米每月给予2年的过渡补助费。
9.其他补助和奖励:
(1)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产权调换部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征收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二)非住宅
1.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产权证;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海沧管委会、海沧区、杏林区、集美区)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的按12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结构的按9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结构的按70元(含装修)/平方米给予补助。
2.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
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补偿,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能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设施、设备、生产资料等的搬迁):
(1)经海沧管委会、海沧区、杏林区、集美区(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他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2)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3.征收村庄宅基地范围内的果树、水井等地上附着物按原海沧投资区、杏林区、集美区贯彻执行《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补偿。
(三)产权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已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给予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给予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海沧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以730元/平方米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5.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四)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1)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村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空挂户口;
(4)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口;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实施步骤
1.根据项目进度情况通知被征收户到征收工作点抽取商谈流水号,按流水号的顺序安排商谈;对当日未能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将取消本轮流水号优先权。
2.与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3.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房号。
4.补偿安置、奖励结果及征收进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5.征收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完成并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被拆除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征收人在安置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按市国土房产局规定的程序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由征收人支付。超面积安置的,超出部分安置房契税由被拆迁人承担。
(六)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处理办法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厦府办[2011]8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市、区相关补偿规定,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征收前,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争议解决办法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有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本安置方案未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10]57号、厦海政办[2005]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征收工作进度计划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备注 |
争取在2016年11月30日前 | 协助发布征收通告。 | |
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0日 | 对征收现场摄像拍照,成立征收工作小组。 | |
2016年12月21日- 2017年1月1日 | 组织房屋征收宣传动员。 | |
2017年1月2日-2017年1月20日 | 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公布安置房评估价格 | |
2017年1月21日-2017年2月10日 | 入户宣传相关拆迁政策;发放收取意向表及有关资料;与有关部门联系,调阅相关权籍、户籍资料,并将有关资料整理汇总。 | |
2017年2月11日-2017年2月20日 | 实地丈量、调查核实权属情况;进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 |
2017年2月21日-2017年3月31日 | 组织抽取商谈流水号,根据商谈流水号的顺序商谈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 |
2017年4月1日-4月30日 | 第一轮商谈,同时在此过程中对有纠纷、代管、信托、典当、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做证据保全手续及征收补偿安置处理意见书。 | |
2017年5月1日-2017年5月31日 | 第二轮商谈,与该项目第一轮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再次商谈,做好商谈记录。 | |
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30日 | 第三轮商谈,与该项目第二轮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再次商谈,做好商谈记录。 | |
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31日 | 继续与无法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商谈,并于2016年08月31日前将无法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 |
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5日 | 公示征收安置情况。 | |
2017年8月16日-2017年9月10日 | 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的整理。 | |
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30日 | 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将腾空房交由拆除公司拆除。 | |
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31日 | 资料建档,上报验收。 |
征收工作点:厦门市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9楼
联系电话:0592-689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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