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5-28 08:33:55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发布实施,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要求限价房项目不得通过捆绑精装修变相涨价、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此,相关专家指出,市住建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完善,增加了相应的条款,无疑是对购买限房价项目住房居民家庭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昨日,《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正式发布实施。2018年5月7日至14日,北京市住建委曾经就此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36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要求限价房项目不得通过捆绑精装修变相涨价、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内人士指出,《通知》的正式颁布,或意味着去年北京土地出让的大量限房价项目和共有产权项目将很快入市。
政策
约20%限房价项目将转为共有产权房
根据《通知》,本市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销售限价与评估价比值高于85%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限价规定自行销售;比值不高于85%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限房价项目转化为共有产权房的需要摇号购买。经初步测算,在85%的设定比例下,目前已推出的限房价地块只有大约20%的项目将被转化为共有产权房。
新增
限房价项目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
征求意见期间,有市民提出了对不收购转化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通过捆绑精装修等方式变相涨价以及房屋质量方面的顾虑等问题,建议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此,市住建委研究决定,对不转化的限房价项目增加了以下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新增条款是对购房家庭权益的切实保护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赵秀池教授表示,这次发布的《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是“限房价、控地价”在房屋销售环节的必然要求,其根本目的是落实“房住不炒”、让住房回归居住功能。相关举措建立起“双防双保”“梯级过滤匹配”等机制,审慎实施差异化管理,将遏制投资投机客炒房牟利,但也有一些声音担心开发建设单位利益受损。
其实,对于依法依规经营的开发建设单位来说,政府收购价格和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销售完全一样,而且《通知》对全部收购款的最长支付时限做了明确规定,对其合法利益没有伤害。至于少数开发建设单位企图通过大规模增加并搭售地下仓储、库房、设备用房等获利,或者捆绑精装修达到变相涨价目的的做法,本身就是违反法规的,是政府应该查处、打击的对象。这在市住建委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中,也得到了集中反映,购房人在对政府推出该政策叫好的同时,主要担心开发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通过捆绑精装修等方式变相涨价等问题,要求政府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
对此,市住建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完善,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对土地出让时的挂牌文件中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予以重申,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保障,无疑是对购买限房价项目住房居民家庭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售住房的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三、根据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限价(以下简称“销售限价”)与评估价之比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
(一)比值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应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挂牌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的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的要求,在销售时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比值不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获得销售限价占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比例产权相应转化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
(三)设定比例暂定为85%,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适当调整。
四、市保障房中心收购限房价项目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应在购房合同开始网签之日起十个月内向开发建设单位付清全部收购款。
五、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具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摇号配售时,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
具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选购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进行销售,其中建筑面积大于140平米的住房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
六、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其公告、网上申购、购房资格审核、购房确认等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住房的有关规定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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