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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价新政策: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06-28 16:35:31

6月27日,河南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2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10%,且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周期18个月以上的市、县(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市、县(市)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省辖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应每季度统计一次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售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尽快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2017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应编制并公布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辖市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应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应根据上年度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市、县(市)要根据上年度12月份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减少30%以上;12-6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6个月以下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30%以上。要加快供地节奏,力争上半年完成全年供地计划的50%以上,三季度末确保完成全年供地计划的70%,年底前全面完成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供地计划的市、县(市)政府要进行约谈问责。郑州市要采取精准供地措施,有针对性加大热点片区土地供应,引导商品房价格预期。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购地资金管控,对企业招拍挂保证金进行前置性审查,并在摘牌后对企业缴纳的购地资金来源进行再次审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于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当地土地招拍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

(四)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建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手册制度,企业招拍挂取得土地后,20日内应建立并上报项目手册,并按月动态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及取得规划、施工、预售等行政许可和开、竣工情况。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加强建设进度督促和监控,一旦项目进度符合预售条件,应一次性推向市场供应,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五)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并在批准预售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企业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价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车位以及设置其他附加条件。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根据市场变化确需上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六)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在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注册登记、租赁房源装饰装修、消防审批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市场行为。加快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鼓励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积极申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盘活存量住房资源。

(七)加强舆情管控。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尽快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应急机制,明确专人动态监测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和自媒体房地产舆情,发现不实报道、恶意炒作信息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与宣传部门和网信办沟通,积极做出应急反应,避免造成大范围不良影响。按月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严厉打击炒作概念散布谣言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对于恶意炒作,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我省土地招拍挂市场以及企业资质升级。引导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市场,让社会及时准确理解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形成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房价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八)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确保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九)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各地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郑州等公租房供应紧张的城市继续加大建设力度,扩大公租房新建规模,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分配。

四、强化地方主体责任

(十)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各市、县(市)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及省级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本地区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的目标、路径、步骤和责任人,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鼓励各地在中央和省级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出台有力的政策措施。

(十一)强化约谈问责。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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