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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赞皇县政府2018-05-18 09:08:12

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赞皇县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赞皇县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赞皇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赞皇县城区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配建教育设施及配建资金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设施建设与城区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切实解决城区学校“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内的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建教育设施,未达到配建规模或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第三条  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为划拨用地。教育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应当无偿移交县政府,具体由县文化教育局代表县政府接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新配建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县文化教育局同意,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教育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居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不足8万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足60亩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建设资金。

(二)居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12万平方米以下,或小区占地面积达到60亩、低于90亩的,两条件中满足任何一个,应当配建一所幼儿园,不少于三个班(一轨制),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小于1.9亩,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并按标准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的建设资金。

(三)居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18万平方米以下,或小区占地面积达到90亩、低于135亩的,两条件中满足任何一个,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一轨制)的小学,小学占地面积不小于6.5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并按照标准缴纳配建初中的建设资金。

(四)居民住宅项目建筑面积达到18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135亩及以上的,两条件中满足任何一个,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并配建一所不少于三个班(一轨制)的初级中学,初级中学占地不低于4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配建标准,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经县规划局、县文化教育局审查认定,可以不再配建教育设施,但需按相应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虽然配建了教育设施,但项目总开发面积仍然超出实际配建相对应开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可以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根据《赞皇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居民住宅项目需要同时承担周边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时,可以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需经县文化教育局与县规划局充分调研论证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以小区居住建筑总面积为计算依据、分别按照幼儿园30元/平方米、小学60元/平方米、初中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县地税局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县规划局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县文化教育局核算的缴纳金额,到县地税局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县地税局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3 日内函告县规划局和县文化教育局。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县地税局要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县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

第九条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或者用于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相关费用,补偿标准按缴纳标准执行。

第十条  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局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涉及教育设施规划调整的,需经县文化教育局同意。

第十一条  县国土局应当在居民住宅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政府等内容。

第十二条  需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县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会同县文化教育局,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国家和本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十四条  县规划、住建、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负责实行重点监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的建设时序配建教育设施的,县规划、 住建、行政审批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项目其余规划、施工和商品房预售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配建教育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县文化教育局参加。对配建教育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迅速将配建教育设施和报建材料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复印件及有关证件移交县文化教育局,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自有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和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一并申请。未一并申请的,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自有项目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前由县国土局、住建局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移交后由县政府责成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配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及验收手续时,按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配建的教育设施与规划审批确定的内容不相符的,未按规定配建、移交教育设施的,未按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教育、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地税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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