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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成都金牛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金牛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金牛区政府2018-06-26 10:36:58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产业功能区推进办,区属各国有公司:

《金牛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4月3日区政府七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金牛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明确和规范我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移交程序,提高配建项目的建设和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和《金牛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牛府办发〔2017〕17号)、《金牛区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是我区在经营性土地上市前明确的由土地竞得方按规划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原则上应独立占地,无法配建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的,可按区域公共服务功能需求在拟出让宗地内叠建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条 土地竞得方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有:

(一)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

(二)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

(三)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四)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五)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

(六)其他。

第三条 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提出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约束条款等。

(七)街道办事处、其他管理用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八)派出所、警务用房:公安金牛分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九)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卫计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民政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区文旅体广新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公共绿地广场、公厕、垃圾转运站、环卫休息站:区城管园林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农贸市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区商务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公共停车场(位)、居住区配套道路:区建交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农贸市场(市级权属配置地范围内)、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明确移交市级接收主体的项目,由区建交局负责对接市级平台公司提出相应要求。

第四条 土地出让前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管理主体和职责。

(十七)区上市办牵头,提出拟出让宗地方案,根据城市规划,对确需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书面函告区公建办。

(十八)取得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规划条件。区属土地业主(负责区属土地、市住保中心土地)、区上市办(负责市储备、市级平台公司土地)牵头,配合规划金牛分局、市规划局取得配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其中公共服务综合体项目,由规划金牛分局牵头,在出具规划条件前召集区公建办、区卫计局、区文旅体广新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商议,在确保满足控规要求的各类公建配套最低建设规模的前提下,提增平衡各类叠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并纳入规划条件。

(十九)区公建办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配套设施类别提出建设标准、装修标准、验收标准以及约束条款等内容。

(二十)区上市办根据区公建办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公共配套设施意见后形成的文本内容,编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并在土地上市条件中予以公告。

第五条 土地出让后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方案确认。

(二十一)区上市办牵头,配合土地竞得方与区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同步抄送区公建办,区公建办负责抄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区公建办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指导土地竞得方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方案设计、装修设计等前期工作。教育类项目土地竞得方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

(二十三)规划金牛分局接到土地竞得方报请审定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方案申请时,应会同区公建办审核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位置及内容。区公建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内容进行确认,形成意见报规划金牛分局。最终方案经各行业部门确认后报请金牛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

(二十四)配建的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项目方案,由规划金牛分局征求区建交局、区城管园林局意见后,随开发项目方案同时报请金牛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建交局牵头,协同区城管园林局,组织区文旅体广新局、所属街道办等单位进行方案审查。

(二十五)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应与开发项目同时申请规划方案审查。

(二十六)配建的市政道路项目,由区建交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区建交局负责施工过程监管。

(二十七)由区公建办委托,区发改局(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公告确定内容以及经区土规会审定通过的方案对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内外装修设计图、装修用材选用档次及造价指标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确保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造价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标准,各类建筑及装饰材料选用合理,所需评审经费由区财政纳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年度预算。

(二十八)区公建办负责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和经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装修方案与土地竞得方签订《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报建手续。

(二十九)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关要求并监管。

(三十)配建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经营性开发用地,土地竞得方需持与市、区公建办签订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经营性项目报建申请。

第六条 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三十一)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开工后,由土地竞得方向区公建办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区公建办核实开工情况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比例进行原路退还。

(三十二)教育类项目由区教育局指定领办学校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及装修,土地竞得者须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办学校同步进行校园文化建设、大型玩具及大型设备安装等工作。其他各类公建配套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全程参与项目室内外装修及设施安装等工作。

(三十三)按季度由区建交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实地动态监管。建设过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过程质量监督报告,督促监理企业对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三十四)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关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移交的要求。土地竞得方在申请批准经营性项目预售许可时,区房管局应征求区公建办意见,未按履约约定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区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复函。

第七条 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成移交。

(三十五)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土地竞得方应当向市、区公建办报告。市、区公建办将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单位进行公共配套设施验收。验收通过后,土地竞得者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现场查验通知书》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联验收,并联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移交并签订《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

(三十六)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土地竞得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签批意见后,区公建办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原路退还。

(三十七)土地竞得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权属转移登记,由区建交局上报市建委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良信用扣分。

第八条 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移交后管理。

(三十八)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成移交后的资产管理,按区国资办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三十九)本细则中凡涉及土地竞得方的条款应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四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金牛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牛府办发〔2017〕17号)文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四十一)本细则由区建交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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