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4-12-08 14:57:34
在东北产粮大县走访,一个个现代农业园区非常壮观:上万亩农田成方连片,灌渠联网、道路成环。说起效益,当地领导兴致勃勃:“大公司运作,规模化经营,1斤有机大米能卖到40元!”效益这么好,农民能挣多少?领导说,地流转给公司,农民拿着地租,还能去园区上班,相当于挣了两份钱。问起村里的农民,他们却不买账。农民抱怨,一亩地就几百元租金,公司赚再多,也跟农民没关系。再说打工,现在种地都是机械化,上万亩用不上20人,这么多人哪能都去呀?
1、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特殊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一方面,不少地区的人地矛盾空前紧张,“农地细碎分割,经营规模太小,造成生产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却出现了耕地的大量抛荒弃耕,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明显下降。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不但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延伸的必然要求,还是进一步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然选择。
但是,土地流转在实践中却成少数人的盛宴。一些地方的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相当严重,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已经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寻租”的手段。在一些地方,农民拿着土地被圈占后不及应得1/10的补偿,沦落为失地的流民。这并不是个别现象。数据显示,2012年流转入企业的土地面积同比增长34%,2013年同比增长40%。而土地流转纠纷也居高不下,仅去年全国就受理18.8万件。究其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认识上有偏差,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靠法律
农村土地流转,乃至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依靠法治,从法律的高度制止公共权力肆意侵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权利被漠视的现象。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结构的一次分离,是为了解决农地生产过程中的效率问题,那么,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则是为了有效解决农地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如果任由土地流转成为少数人的盛宴,不但会损及政府的公信力,也会是危及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
3、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必须成“铁律”
土地流转应先保障农民权益,这必须成一条“铁律”。就当前来说,致力于建立一个保障环境,比让农民尽快把土地流转出去要更加重要。其中,尤其要避免农民盲目过快地把土地流转出去。正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心研究员杨禹所言,“让更多的资源由市场来配置,而不是由权力来配置。”一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明确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容、性质、内涵及法律关系。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次分离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赋能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二是依靠法治保障农民在土地二次分离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从更深远看,只有尊重法治,才能避免“强势”政府从“弱势”农民身上“夺取”土地,才能使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走得更快、更远、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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