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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哪些情形需开展?办理材料有哪些?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5-03 13:50:40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那么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哪些情形需开展?办理材料有哪些?

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

1、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简单说就是的确需登记发证的房屋、土地属于谁,它坐落在什么地方。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登记的必要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开展的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籍调查,可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权利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助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形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1、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的;

2、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

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但不动产界址、空间发生变化的;

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均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首次登记)

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视权属取得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

⑴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⑶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⑷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

⑸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变更登记)

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⑴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⑵土地坐落变更证明;

⑶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证明;

⑷土地变更用途或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⑸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有权机关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⑹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转移登记)

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4.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文件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首次登记)

(一)商品房首次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⑶规划部门定点文、定点图;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⑹公安部门、地名委员会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⑺经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施工平面图;

⑻备案的房屋实测报告。

(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集资房首次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⑵《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确认书》;

⑶关于项目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批复或对集资建房的批复;

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⑸规划部门定点文、定点图;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⑻经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施工平面图;

⑼公安部门、地名委员会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⑽备案的房屋实测报告。

(三)除商品房、市场运作房、集资建房外,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新建房屋首次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如只取得用地批文的,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材料。);

⑶规划部门定点文、定点图;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⑸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⑹公安部门、地名委员会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⑺经审核备案的(实测)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⑻经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施工平面图。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变更登记)

1.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视变更情形选择下列之一)提交:

⑴权利人身份变更的材料;

⑵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⑶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⑸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⑹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房屋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

⑸拆迁换权转移的,提交登记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

(二)二手房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⑶不动产转移资料;

⑷房屋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

(三)二手房变更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⑶不动产变更资料;

⑷房屋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

(四)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房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桂林市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或原购公有住房由部分产权过渡到完全产权衔接表(如集资房,提供分户核定表);

⑷买卖契约(集资协议或合同)。

七、抵押权权籍调查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⑶房屋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表。

八、预告登记权籍调查

⑴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⑶规划部门定点文、定点图;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⑸经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施工平面图;

⑹备案的房屋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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