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市政府2018-04-28 10:53:10
日前南宁市政府决定对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并印发了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范围为南梧路328号(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等房屋及附属物。
关于对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实施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南梧路328号(南宁旧货物资市场)一个单位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蓝线图
2.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3月12日
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位于南宁市南梧路主干道南侧邕宾立交旁(南梧路328号)。土地级别分别为商业四级,办公四级。
经调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2.18亩;被征收建(构)筑物总面积约2.6万平方米,其中经营性商业用房1.1万平方米,仓库等房屋0.5万平方米,其它构筑物1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单位1个。(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南梧路328号(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等房屋及附属物。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南梧路328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主楼711室,联系方式:0771-3290759)。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区人民政府。
兴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房屋的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仓库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和等价值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其中: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实施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实行等价值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规划回迁区内。
七、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屋,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95%补偿。
(五)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八、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仓库(仓储)等用途房屋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经营性用房”包括“经营性商业用房”和“经营性非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指商业铺面,“经营性非商业用房”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后。
九、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逐项判断,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置价结合成新估价。
十一、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一) 搬迁补助费
1.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20元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按2次支付)。
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2.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或按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或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3.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按1500元或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补偿;自费安装的一户一表按500元/表补偿;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补偿。
4.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5.电(燃气)热水器、电视、吊扇等二次拆装费:200元(含拆、装)。
6.所有权办证(不动产权证书)办证补助费:300元/证。
7.土地所有权办证补助费:400元/证。
(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
1. 经营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80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2. 仓库等用房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5元/平方米·月(按土地级别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二、构筑物及附属物参照南房〔2015〕968号标准补偿
对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他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规定,对构筑物及附属物给予以下补偿,具体如下:
(一)围墙补偿
1.煤渣墙每平方米按67元补偿。
2.红砖、青砖墙(12墙)每平方米按90元补偿。
3.红砖、青砖墙(24墙)每平方米按150元补偿。
4.片石墙每立方米按230元补偿。
(二)地面的补偿
1.混凝土地面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补偿。
2.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补偿。
3.混凝土地面20-30cm厚按每平米74-110元补偿。
4.钢筋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每平米117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十三、税费减免
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免缴房屋契税。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十五、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及办理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十七、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十八、补偿结果公布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九、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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