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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附补偿方案)

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附补偿方案)

来源:普安县人民政府2017-10-23 11:26:57

日前,黔西南普安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布了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为东抵交通路、南至东街,西抵金桥桥西巷、北至环城路和县政协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详见《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红线图(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

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普府发〔201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按照普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普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东抵交通路、南至东街,西抵金桥桥西巷、北至环城路和县政协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详见《普安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红线图(烟酒公司片区、教育局新增片区)》。

二、征收主体:普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部门: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16〕167号)、《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普府办发〔2017〕199号)执行。

五、征收签约期限:30日。(具体签约时间将另行公告)

六、搬迁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七、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实施部门管理。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实施征收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住建、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九、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普府办发〔2016〕167号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doc

普府办发〔2017〕199号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的通知.doc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普府办发〔2016〕167号

盘水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8月16日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普安县城总体规划》、《普安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详见《附件1: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主体:普安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实施单位:贵州致合房屋征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惠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

2.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3.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4.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5.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征收期限

(一)签约期限:45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启动时间计算)。

(二)搬家交房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四、安置补偿计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权属性质等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计户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均无法提供的按一户计户。

4.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权利继承人进行计户。

5.自管(出租)公房以《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户。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一律实行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面积为准。

2.测量技术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

3.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产权证上标注的图示以内部分面积以实测为准认定为已登记面积,图示以外的部分面积认定为未登记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现状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用途一致的,以登记用途为准;未登记房屋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1.住房:指证载用途为住房的房屋。

2.商业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分为商业门面房和其它商业用房。

(1)商业门面房:沿城市主次干道、巷道或市场沿边,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2)其他商业用房:除商业门面房以外的商业用房。

3.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

4.其他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教育、医疗、卫生等的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

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

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1)在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自行修建,并已取得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修建的且能提供街道、村委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

(3)2008年1月1日至房屋调查登记公告下发前修建且能提供街道、村委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层数在两层以内部分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超过两层以外部分的房屋按期签约腾房的按临时建筑进行认定,未按期签约腾房的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

3.违法违章建筑: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且不符合本方案未登记房屋认定规定的一律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4.住改商:(1)非商业用途房屋现状用于加工、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办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正常纳税记录,持续经营,且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3)住改商业门面房街道平均宽度不得低于3米。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业用房,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房屋一律按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5.私人自建房:指拥有自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

6.房改房:指房改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7.商品房: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

8.单位公产房屋: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9.自管(出租)公房:本条仅指由国有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并出租给单位职工用于居住的房屋。

10.在建房屋:指持有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

11.临时建筑:指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12.屋基:指持有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的,或房屋已经拆除、损毁并有建筑基础的土地。

13.随房院落空地的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

(2)集体土地:指房屋占地总面积扣减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剩余部分土地面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占地面积(须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一户一宅”每户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80平方米的相关规定)。

五、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程序及规定选定。

(二)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货币化安置补偿

(1)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

①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现金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②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商品房源的,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购房款由征收部门直接拨付给房开企业,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房价值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房价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③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统一采购的商品房源进行安置的,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统一采购商品房价值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统一采购商品房价值的,结余部分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用房:按原房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

2.回迁安置:遵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

(1)住房:在对应区域内按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回迁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等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2)商业门面房:被征收商业门面房进深在12米(含12米)以内的建筑面积,在对应区域内按“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进行对应安置补偿,进深超出12米以外的建筑面积,超出建筑面积按原房的评估价值与安置房价值进行等价值交换。

(3)其他商业用房:按原房评估价值与选定的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4)办公用房:在对应区域内按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回迁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等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5)其他用房:参照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补偿。

(6)跨区域跨物业回迁安置

①跨区域回迁安置:指被征收住房或商业用房选择非对应安置区域的住房或商业安置房进行回迁安置,按原房评估价值与选定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②跨物业回迁安置:指被征收房屋为住房、办公、其他用房等选择商业安置房进行回迁安置的,按原房评估价值与选定的商业用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差额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7)安置房源表:详见《附件2:安置房源表》。

3.住改商

(1)住改商业门面房:参照商业门面房的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2)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宅用途给予安置补偿。

4.临时建筑:按工料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屋基:一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

6.在建房屋:土地部分按屋基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房屋部分按工料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8.工料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含钢架结构)房屋:13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10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800元/㎡;

(4)活动板房:300元/㎡。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

2.征收集体土地及林木、坟墓:按《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水镇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普府办发[201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的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的补偿(详见《附件3: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价值高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评估价值低于装饰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简称搬家费)

1.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办公用房按10元/㎡?次;商业用房按15元/㎡?次。

2.原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发放一次搬家费,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两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简称过渡费)

1.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办公用房按10元/㎡?月计发。

2.原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商业用房

(1)商业门面房:每月按原商业门面房对应安置房评估价值的6‰计发。

(2)其它商业用房:每月按原其它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6‰计发。

4.过渡期限

(1)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按3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2)回迁安置,选择多层建筑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选择高层建筑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5.超期过渡费:超期不满半年的按月据实支付;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5%;超期一年以上的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商业门面房按原商业门面房对应安置房评估价值的1.5‰计发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其它商业用房按原其它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1.5‰计发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所选安置房对应的过渡期限一次性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

(三)被征收人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780元/月?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按经营户每证(营业执照)3个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十、奖励、优惠与补助(单位公产除外)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腾房且办理完《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奖励、优惠与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或未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一律不予享受。

(一)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土地

1.按期签约奖

(1)住房

①货币化安置补偿

A、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现金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奖励,上浮后单价小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以安置房评估单价为准;上浮后单价大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以上浮后的单价为准。

计算公式:结算金额=原房建筑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2

(说明:原房评估单价×1.2>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按原房评估单价×1.2为准计算;原房评估单价×1.2≤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按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为准计算)

B、被征收人自行选购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或统一采购的商品房源进行安置的,按本条A方式计算的价值与所选的商品房进行等价值交换。货币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房价值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货币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房价值的,购房后的余款部分,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②回迁安置

A.按原房建筑面积上浮20%给予奖励,安置房在原房上浮后超出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超安面积”)购买的,超安面积在20㎡以内部分(含20㎡),按1500元/㎡优惠价购买住房安置房,超安面积在20㎡以外的按住房安置房评估单价购买。

B.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后大于安置房单价的,超出部分给予补差。

计算公式:应安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2;

结算金额=超安面积20㎡以内部分(含20㎡)建筑面积×1500元/㎡+超安面积20㎡以外部分建筑面积×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

(2)商业用房

①商业门面房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部分(含12米),按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奖励,上浮后单价小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以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为准,上浮后单价大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以上浮后的单价为准;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外部分,按该部分评估价值上浮20%给予奖励。

计算公式:结算金额=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部分(含12米)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2+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外部分面积的评估价值×1.2

(说明: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含12米),原房评估单价×1.2>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按原房评估单价×1.2为准计算;原房评估单价×1.2≤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按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为准计算)

B、回迁安置

a、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部分的(含12米)面积上浮20%后与对应区域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外部分的面积按面积及评估单价分别上浮20%后与选定的安置房进行等价值调换。安置房在原房上浮后超安购买的,超安面积在10㎡以内的部分,按所选商业用房安置房评估价下浮50%进行优惠购买,超安面积在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评估价购买;

b、原房评估单价上浮20%后大于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的,超出部分给予补差。

计算公式:应安面积=(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含12米)的面积×1.2)+(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外的面积×1.2×原房评估单价×1.2÷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

结算金额=超安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安置房评估单价×(1-50%)+超安面积10㎡以外部分×安置房评估单价。

②其他商业用房:

A、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原房评估价值上浮20%给予奖励。

计算公式:结算金额=原房建筑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20

B、选择回迁安置的原房面积及原房评估单价分别上浮20%后,与选定的安置房进行等价值调换。超安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选定安置商业用房评估价下浮50%进行优惠购买,安置商业用房超安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评估价购买。

计算公式:应安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2×原房评估单价×1.2÷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

结算金额=超安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1-50%)+超安面积10㎡以外部分×安置房评估单价。

(3)住改商

①住改商业门面房:参照商业门面房奖励标准执行。

②住改其他商业用房:一律按照证载用途或住宅用途给予安置补偿,按25元/㎡?月的标准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享受职工失业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的,一律不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

(4)私人自建房层数不足两层的,不足部分面积按照800元/㎡缴纳工程建筑费后,按两层计算面积给予安置补偿,补足部分面积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安置补偿;商业门面房及住改商业门面房第一自然进深低于10米的,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延伸至第二自然间计算,但总进深不得超过10米。

(5)临城市主次干道且具备住改商业门面房客观条件,但无法提供住改商业门面房相关手续证照的临街一层房屋,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参照同路段相邻商业门面房的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但过渡费一律按住宅标准进行发放,不予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职工失业补助,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6)屋基:按评估价值上浮20%给予奖励。

(7)在建房屋:土地部分按屋基的奖励方式进行奖励,房屋部分按工料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8)跨区域跨物业回迁安置商业用房的优惠:如被征收人选择跨区域跨物业调换商业用房的,原房按对应回迁安置上浮奖励后的价值与所选定的商业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等价值调换。超安优惠标准为:

①跨区域超安优惠标准为:超安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所选商业用房安置房评估价下浮50%进行优惠购买,超安面积在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评估价购买。

②跨物业类型超安优惠标准为:超安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所选商业用房安置房评估价下浮20%进行优惠购买,超安面积在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评估价购买。

计算公式:应安面积=原房对应回迁安置上浮奖励后的价值÷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

跨物业类型结算金额=超安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1-20%)+超安面积10㎡以外部分×安置房评估单价

跨区域结算金额=超安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所选安置房评估单价×(1-50%)+超安面积10㎡以外部分×安置房评估单价

2.按期搬家奖、提前签约奖、提前搬家奖

(1)按期搬家奖: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按30000元/户给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按签约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每提前一天完成协议签署的奖励200元/户?天。

(3)提前搬家奖:按搬家期限截止日为计算标准,每提前一天搬家腾房并办理完《房屋移交确认书》的奖励200元/户?天。

3.特殊补助及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户口薄所载明的家庭成员有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情况的,并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每户按5000元给予补助,不重复计算。

(2)被征收房屋仅为住房用途,建筑面积在奖励上浮优惠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且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60㎡安置不补差价,超安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500元/㎡优惠价购买住房安置房,超安面积在20㎡以外的按住房安置房评估单价购买。

(3)被征收户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每户可八折租赁停车位一个且只能选一个,租赁费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先签约先选定,选完为止。

(4)自管(出租)公房: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且按期搬家腾房的,承租人享受过渡费、搬家费、签约奖、搬家奖;如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愿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人与房屋产权人实行回迁安置后,由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继续租用,但承租人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签约奖、搬家奖等优惠政策。

(5)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单位土地修建的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搬家腾房的按临时建筑给予工料补助,逾期未搬家腾房的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性拆除一律不予补助。

(二)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按期签约奖的标准执行。

十一、货币化安置补偿与回迁安置的计算规则

(一)住房(对应区域)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建筑面积×1.2≤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方式为全回迁安置。

2.当原房建筑面积×1.2>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时,安置方式为部分回迁安置部分货币化安置补偿;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1.2,原房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

(二)商业门面房(对应区域)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面积×1.2×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外的面积×1.2×原房评估单价×1.2)≤所选安置房价值的,安置方式为全回迁安置。

2.当(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面积×1.2×对应安置房评估单价)+(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外的面积×1.2×原房评估单价×1.2)>所选安置房价值的,安置方式为部分回迁安置部分货币化安置补偿;

(1)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面积×1.2的,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1.2,原房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

(2)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面积×1.2≤安置房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的,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面积+(安置房面积-原商业门面房进深12米以内的面积×1.2)×安置房评估单价÷(原房评估单价×1.2×1.2),原房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面积-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

(三)其它商业用房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面积×1.2×原房评估单价×1.2≤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回迁安置。

2.当原房面积×1.2×原房评估单价×1.2>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回迁安置部分货币化安置补偿;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原房评估单价×1.2×1.2),原房货币化安置补偿部分面积=原房面积-原房回迁安置部分面积。

(四)跨区域及跨物业回迁安置的安置补偿方式的确认规则

1.当原房对应回迁安置房价值≤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全回迁安置。

2、当原房对应回迁安置房价值>所选商业安置房价值时,安置方式为部分回迁安置部分货币化安置补偿;

(五)回迁安置房套数的确认规则

1、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原房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对应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原房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对应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时,且(原房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已选N套安置房面积之和)﹥0时,被征收人可以再选择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产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委托函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选择商品房货币化安置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

2.安置房以相关部门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3.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产权证办理时限为安置房交付后一年以内。

(1)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及回迁安置的,安置房面积在原房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2)安置房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物管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三、保障监督

(一)普安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普安县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将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对补偿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须指明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及监督部门(监察、审计、群众代表)联合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

(五)为保证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普安县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对本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如发现前后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被征收人有权举报,举报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十四、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普安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3.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五、其它

(一)款项结算规定

1.协议签订后,经公示期公示7日无异议且搬家腾房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补偿相关款项。

2.选择回迁安置的,超安部分的购房款项须与补偿款项(除搬家费、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进行冲抵,冲抵后超安款项仍然不足的,在安置房具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时,一次性补清超安欠款,征收部门对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被征收人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冲抵后补偿款项仍有剩余的,双方在签定《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货币化安置补偿,选择政府组织的相关商品房或政府统一采购的商品房的,购房款项须与补偿款项(除搬家费、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进行冲抵,冲抵后款项仍然不足的,一次性补清欠款,征收部门对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被征收人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冲抵后补偿款项仍有剩余的,双方在签定《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权属转移、质押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按受让人名义给予安置补偿,其房屋转让税费由受让人在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时补缴。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装修装饰补偿(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职工失业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超过6个月)由承租人享受。

(四)特别说明

1.未登记房屋:在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自行修建的未登记房屋,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按原房评估价值的3%扣缴完证费用,未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须按原房评估价值的20%扣缴土地收益金及相关完证费用。

2.住改商业门面房:未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须按原房评估价值的20%扣缴土地收益金及相关完证费。

3.县属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款项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安置房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4.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免缴集体土地转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费用。

5.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的房源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或统一采购的实际商品房源为准。

6.本方案的相关解释由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书面作出,任何个人、部门超越本方案规定的解释或表态均为无效。

7.本方案自普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安置房源表

附件3: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随房院落空地补偿

 

普府办发〔2017〕19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

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的补充规定及说明

为了更好的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对普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普府办发〔2016〕167号)制定补充规定与说明如下:

一、《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三款商业用房的认定补充规定如下:

商业门面房的定义调整为:沿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面无围墙及其它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二、安置补偿标准一律以《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充规定及说明为准,《普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与补充规定及说明有冲突的,以补充规定及说明为准,任何人超越安置补偿方案和补充规定及说明的解释和表态均为无效。

三、本规定及说明由普安县县城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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