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安市政府2018-04-25 17:27:59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北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政规〔2017〕2号)。其中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由村集体在全部失地或失地60%以上(含60%)的被征地农民中确定。
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北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北政规〔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1号)及《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安市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政府批准征用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落实。用地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综合协调;国土部门负责提供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测算参保人数;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补助资金落实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确认,为需要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城镇户籍转移手续;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批;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乡镇政府负责协助用地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基本数据、参保名单公示、征地补偿协议及补偿款的发放等基础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通力协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是指被征地农民中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由国土部门负责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的村集体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来确定,计算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由村集体在全部失地或失地60%以上(含60%)的被征地农民中确定。具体参保人员由农户从家庭适龄人口中自主确定。
第六条:被征地面积达不到安置一个人口数量要求的,即失地不足60%的农民,可以实行记账式管理,由村集体负责统计,待下次再失地时累加计算,累加后达到参保标准时再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民政部门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八条:参保人员确定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经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到公安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农转非户籍手续。
第九条:人社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单,办理参保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批后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养老保险系统录入,按照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核算社保缴费金额、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费金额,由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缴至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相当的;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十四条:如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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