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04-04 09:31:44
粤办函〔2018〕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4日
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1.落实属地责任情况。
(1)落实市级政府负总责的工作体制情况。建立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会商;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政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
(2)完善目标责任制情况。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对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设立考核指标、组织实施考核。
(3)实施定期督查制度情况。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定期督查,对欠薪问题高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生集体欠薪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的进行挂牌督办。
(4)实施问责制度情况。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情况。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地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执法活动;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积极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群体性事件。
(3)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具体措施,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
(4)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5)在所辖县(市、区)间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横向协作网络。
(6)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
1.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情况。
(1)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2)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的制度。制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具体办法;制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具体办法。
(3)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
(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覆盖在建工程项目。
(5)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
2.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
(1)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
(2)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3)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在建工程项目。
(4)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按规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5)建立市级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按规定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
(6)依法治理欠薪行为,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案件联动处理机制;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制定市内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7)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8)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建立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
(10)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粤机编发〔2015〕28号)要求,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承担综合执法职能;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要经费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保障具体措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和办案保障,提升工作效能。
(11)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12)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制度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13)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制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的具体办法;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相关规定;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
(14)创新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1.落实目标责任制度情况。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欠薪案件处置情况。
(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
(2)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
(3)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
(4)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置。
3.欠薪治理效果。
(1)被欠薪农民工比重按排名(比重由低到高)记分。
(2)落实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地方政府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全部清偿。
4.社会影响。
没有出现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没有出现因欠薪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极端事件。
二、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省解决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统筹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根据国家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制定全省年度考核具体方案和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省各牵头部门按照省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分别制定本部门考核项目具体评分标准,并组织开展相应考核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督促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银行代发工资等规范工资支付制度,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依法治理欠薪违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工作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督办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等制度,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等工作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情况。
省司法厅负责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情况。
省总工会负责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等工作情况。
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考核。
(二)时间安排。考核期为2017-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4月底前完成。
1.市级自查。各市政府对照省的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该厅汇总后分送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初核评议。各市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每年4月20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抽样核验文件台账、问询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
3.省牵头部门评分。每年4月底前,省各牵头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市自查报告、实地核查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评议情况进行打分,形成本部门考核报告和评分结果,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审议。
(三)等级评定。
1.汇总初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省各牵头考核部门的考核评分结果,形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初始分值。
2.综合评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政法、信访、应急等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形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分数和初定等级,经征求各地级以上市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复核确认后报省政府审定。
3.评定等级。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1)考核得分排全省前七名的为A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二是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三是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3)A、C级以外的为B级。
三、结果运用
(一)通报。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通报。
(二)约谈。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联席会议约谈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督促落实。
(三)列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省委政法委,列入省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
(四)作为省管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参考。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五)追责。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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