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达州市政府2018-07-12 09:05:46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达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同)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源头治理,注重工作实效。重点加强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聚焦建设资金保障和建筑市场规范,压紧属地政府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压实主管部门督促落实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和总承包企业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为核心的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地落实以地方、部门、企业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日常监管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
(一)日常监管考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度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直发率、建账率完成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集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适时通报。对未按时报送情况的,以及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进缓慢、完成情况较差被通报的,每次扣1分。
(二)年终综合考评。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地核查。1月底前,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考核组实地核查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政府重视、协调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需要;
3.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3名,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且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联席会议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对欠薪问题高发、治欠保支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次年年中组织一次定期督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洪雅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遂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承德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
《安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
咸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黔西南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关于印发政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关于印发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