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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2018-03-19 09:22:28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7日

滁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省、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省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市具体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市考核方案及细则,开展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后2名且低于85分的;

2.发生3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联席会议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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