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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洪雅县政府2018-07-18 10:54:26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府办发〔201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洪雅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行业主管、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从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管,注重工作实效。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聚焦建设资金保障和建筑市场规范,压紧政府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清偿责任,压实主管部门督促落实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和总承包企业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为核心的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地落实以地方、部门、企业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年底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自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于12月底前报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次年1月底前,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根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重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

2.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满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需要,县级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3.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全县排名前五名的(分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两大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4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上级政府对我县考核结果的;

5.考核得分70分以下且全县排序后二位的(分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两大类)。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向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对该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乡镇和县级部门(单位)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两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资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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