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陵区人民政府2017-01-19 08:5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鼓励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是指农民自愿将其空闲宅基地通过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有偿收回或使用。
第四条 各街镇(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土地市场规律原则;
(二)依法自愿原则;
(三)合理利用原则;
(四)统筹推进原则。
第二章 退出方式
第六条 我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分为整村退出和零散退出两种方式。整村退出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扩展边界范围内的村庄,通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形式,以住房加货币的方式进行集中安置。零散退出是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条件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以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宅基地置换等形式集中安置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农民、以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参照我区征地拆迁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区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资产评估后予以回购,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九条 零散退出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原因和要求等,申请零散退出宅基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二)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资料;
(三)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资料;
(四)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研究讨论宅基地退出的可行性、价格的合理性等。经研究讨论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家庭情况、四至情况、退出原因、有偿退出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书面意见并报村委会,村委会审核后签署意见,在全村范围内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街镇(管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同时报区国土分局和住建局备案。
第十一条 签订退出协议后,村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退地过渡期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由所在街镇(管委会)保管并报区国土分局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村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二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
第十三条 整村退出的由村组干部及街镇(管委会)工作人员逐户了解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意愿。确保群众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 村庄内部零散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回购管理。首先对房屋条件差的,予以拆除,可留作农村健身广场或绿化;对房屋条件较好的,可留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申请的宅基地、出租用于搞活农村经济发展或将部分房屋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五保户;对联户退出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在区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可用于宅基地预留地、复垦和绿化。整村退出的宅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复耕。
第十五条 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到城区集中安置区或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退出安置工作程序按照《高陵区推进农村居民进社区居住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等宅基地有偿退出后,从退出之日起不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补偿和安置费用从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列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报请街镇(管委会)同意后,方可提取使用。
第十八条 按照“村有镇管”、“政务公开”的原则,列支账户要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挪用、骗取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或违反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镇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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