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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

来源: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3-10 11:41:23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2008〕9号)等文件规定和《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津南区2015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5〕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是指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坑塘等进行开垦整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条 区财政参照实际中标金额和我区现在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公顷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据实拨款,超支不补。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预算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

(三)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审计费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初次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批复文件。

(二)项目预算及预算明细。

(三)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证明及有关部门、专家审查和论证意见。

第六条 区财政依据项目单位申报情况,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

第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制度。项目施工结束后,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施工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财政拨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拨款报告。

(二)招投标有关资料。

(三)工程有关合同及有效工程结算资料。

(四)工程终验合格批示。

(五)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决算明细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与施工方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指标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政府统筹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占补平衡台账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核算及市场价格综合考虑,确定收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按所整理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资金收取方式。在办理土地征转手续时,由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收,并将收取的项目资金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使用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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