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肥东县人民政府2016-08-19 10:34:29
东政〔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肥东县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县级土地开发复垦(即县级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县级投资土地整治计划,年度土地整治计划由县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报验;县国土资源局是县级土地整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县级项目库建立和更新维护、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县级初验和申请上级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管;县农委、水务、林业、环保、交通运输、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纳入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备选库。
第四条 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肥东县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符合农业、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规定。
(二)以土地复垦、整理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四)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资料要求:
(一)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区群众座谈会记录(附群众签字意见)。
(三)项目建议书及附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类型、项目概况、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新增耕地来源及实施后效益分析;附件主要包括:项目入库登记表、项目区现状位置图(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现状照片、地籍台帐等。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县国土资源局一份,纳入项目备选库,乡镇存档一份。
第六条 项目测绘、可研、规划设计及立项审批程序:
(一)项目测绘、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招标确定入围单位,各乡镇在入围单位中摇号确定。
(二)规划设计单位应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及基层组织意见后编制设计方案。
(三)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委、水务、财政、交通运输、环保等相关部门专家对规划设计及预算文本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资金审计制等各项制度,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透明度,要让项目区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履行工程招投标,与施工、测绘、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及时报请县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第九条 项目均应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县国土资源局招标建库单位中摇号确定。
第十条 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做好施工过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存档备案,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文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相关合同、施工过程资料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含追加),其它资金等。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制度,乡镇财政分项目核算,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县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按每亩6000元补助;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每亩新增耕地按每亩4万元补助;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按每亩8万元补助;整村推进项目纳入市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的村庄复垦,除市级补助资金外,新增耕地按每亩5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县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工程施工费。按中标合同执行,工程决算价款以审计核定为准。
(二)其它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包括土地清查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测绘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费等。
2.竣工验收费包括工程验收费、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划定与标记设定费。
3.业主管理费主要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性支出,包括:聘请从事项目管理人员补助、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
4.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确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财政局给予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分期拨付到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账户,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具体程序为:
(一)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
1、项目经批准立项或经县政府批准提前开工后,实施乡镇可申请40%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2、预拨付资金使用完后,确需资金的,乡镇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
3、项目下达验收确认批复,经财务决算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补助标准,扣除所拨款项与乡镇进行结算,结算款通过一般预算或专项转移支付。
(二)县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县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经县级初验合格预拨50%补助资金,下剩待通过市级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并经财务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凡应转账支出的均应转账支付,对于涉及农户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应当打卡发放。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期管护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进行竣工成果测绘,编制验收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市、县各一份,乡镇存档一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区新增耕地验收检查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验收报告书。
(三)新增耕地权属处理证明。
(四)项目竣工报告。
(五)水务局证明(水塘复垦项目)、土地开发用地批复(开发项目)。
(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自验报告和监理总结。
(七)可研和规划设计及预算文本。
(八)项目规划图、竣工成果图(勘测技术报告)、变更调查图等相关图件。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县财政、农委、水务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复验,市国土资源局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认批复下达后,乡镇应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后期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并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将土地整治后的新增耕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栽树、取土、挖塘等破坏耕地行为。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土地整治工作纳入科学发展观先进乡镇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县级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在本年度实施完成,通过验收下达批复并经财务决算后,每亩新增耕地按4000元奖励;增减挂钩(不含工矿废弃复垦)项目,通过省、市级验收下达确认批复并经财务决算后,新增耕地按每亩10000元奖励,在复垦方案批复后一年内完成任务的另按每亩10000元奖励。对不能完成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对承担项目测绘、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监理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交成果造成工程延误的,将终止服务,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实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县审计局要及时安排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转移项目资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滥发或变相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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