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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新安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

新安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

来源:新安县政府2018-03-19 16:10:10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工作,新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的通知,其中对于坡度大于25度、15—25度重要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天然林保护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旧房拆除后可复垦为林地、草地,对迁出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做到“宜生态则生态”。

关于印发新安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的通知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持续做好全县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以下简称“用途处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各乡镇、产业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结合辖区自然人文等条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对搬迁后原旧房及宅基地进行分类处置,具备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要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开发则开发、宜生态则生态。

(二)坚持程序规范。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经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评估论证后,由县政府提出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报洛阳市政府批准。乡(镇)、村两级建立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实现精准管理。

(三)坚持人地精准。用途处置要与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精准认定工作无缝对接,搬迁群众精准确认后乡镇政府要同步开展用途处置工作,确保用途处置人和地逐一对应,精准无误。

(四)坚持生态优先。坚持对迁出地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优先,统筹处理好迁出地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关系。

(五)坚持保护耕地。在用途处置论证时,对具备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耕地的数量、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的要进行补充和提质改造。

(六)坚持维护权益。坚持搬迁后保留的旧房、宅基地以及复垦的耕地等资源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迁出地群众同意,依托平台公司或后续扶持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的,其收益分配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迁出地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分类处置

(七)具备条件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对于旧房及宅基地退出后复耕潜力大,复垦后满足农业生产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宜农则农”。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镇、村,在群众搬迁入住后半个月内要及时开展拆旧复垦工作,有条件的镇村要积极就近并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进行统一实施。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复垦为耕地范围:

1.复垦后达不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要求的;

2.村中零星或狭长地块复垦后无法利用管护的;

3.独立地块复垦后达不到土地变更调查上图斑面积(小于600平方米)要求的;

4.复垦后不具备管护利用条件和不利于后期生产经营管理的;

5.其它不宜复垦为耕地的情形。

(八)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因地制宜用作其他用途。群众搬迁后的原旧房及宅基地,经县政府组织评估论证后,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可分类处置,用作其他用途。

1.用于生态修复。对于坡度大于25度、15—25度重要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天然林保护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旧房拆除后可复垦为林地、草地,对迁出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做到“宜生态则生态”。

2.用于特色农林开发。对于生态、地质环境良好,但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特色,发展特色农林、花木果园等,做到“宜林则林、宜园则园”。

3.用于文化旅游等开发。对于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古村落或在旅游区、民俗文化产业区范围内的,以及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保护价值和其他开发用途的可将原有旧房使用与乡村旅游、文化传承等结合起来,进行保护和综合开发使用,做到“宜开发则开发”。

三、指标交易

(九)管理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搬迁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含相应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可在省内进行交易,也可在市、县内有偿使用,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交易资金扣除复垦成本后,用于扶贫搬迁群众的搬迁安置,剩余部分由县、乡政府统筹使用,用于重点扶贫搬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发展和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测绘、验收等相关支出。对于不宜复垦的,要用县域内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予以补充,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财政、国土、扶贫、环保、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结合各乡镇实际,统筹制定用途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时限,规范处置程序,细化处置标准及原则,确保处置结果合理、精准,并按照确定的用途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由县国土局负责,每月初,将拆旧复垦进展情况上报至省国土局,并抄送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用途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拆旧复垦情况纳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督查范围,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用途处置确定拆除复垦为耕地的,要真拆真垦,群众搬迁入住后半个月内,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作,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拆旧复垦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除复垦落实情况将作为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二)加强后期管理。切实加强复垦后利用管护,对复垦后的耕地管护不力、出现荒芜闲置的,限期整改到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由县政府成立后续扶贫发展有限公司,对迁出地复垦后的土地以及确需保留的旧房及宅基地等进行市场化经营,盘活迁出地资源,以资产收益等形式壮大集体经济。

(十三)注重宣传交流。各乡(镇)要及时总结在旧房及宅基地分类处置及后继盘活迁出地资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宣传和注重经验推广,通过对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耕地管理保护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集体经济不断壮大。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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