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03-15 09:03:26
2019年2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洋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的通知(洋政办发〔2019〕28号),表示将对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对象进行奖励。
附原文内容: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的通知
洋政办发〔2019〕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洋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洋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实施方案
为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工作力度,全力推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以节约高效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为根本,依托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体原则。镇(办)作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共同做好旧宅基地腾退工作。
2.坚持“一户一宅、一宅一证、建新腾旧、先退后证”的原则。
3.坚持有偿腾退原则,通过实行经济补偿、复垦后将旧宅基地交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复垦后的土地重新分配时原农户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等优惠政策,鼓励搬迁对象加快旧宅基地腾退。
三、对象范围
1.腾退对象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户。
2.陕南移民搬迁期间的所有搬迁对象和“十三五”期间的避灾、生态类及其他搬迁类型不在此范围。
四、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旧宅基地腾退按照人均1万元的奖励性补助标准执行,从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奖励补助资金中单独列支。各镇(办)按照“十三五”搬迁总规模、宅基地面积等实际,结合腾退对象的积极性,综合平衡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资金使用。
五、奖励标准
旧宅基地腾退按照“人、房、面积”相结合的办法兑付奖励补助资金。
1.旧宅基地腾退由搬迁对象自行拆除,经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每人享受0.2万元的补助(人口认定为:与镇办签订三项协议时国扶贫困系统内的人口数);如搬迁对象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由镇(办)统一组织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搬迁对象承担。
2.旧宅基地腾退后由搬迁对象自行复垦,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后,按0.2万元/人拨付复垦费;如搬迁对象自行复垦确有困难的,由镇(办)统一组织进行复垦,复垦费用由搬迁对象承担。
3.易地扶贫搬迁户享受国家搬迁政策后,在2019年9月30日前腾退旧宅基地的,每人奖励0.4万元;在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腾退旧宅基地的,每人奖励0.2万元,在2020年之后腾退不予奖励。
4.旧宅基地腾退并经确认后,原宅基地面积0.3亩以上(不含0.3亩)每人补助0.2万元;原宅基地面积0.3亩以下(含0.3亩)每人补助0.15万元。
六、实施步骤
1.面积依据。搬迁对象的旧宅基地面积按照测绘公司提供的测绘成果为依据计算。
2.造册登记。镇(办)、村、组、搬迁对象四方对搬迁对象的旧宅基地进行造册登记,对照补助标准核算腾退补助资金。
3.腾退范围。旧宅基地腾退范围包括宅基地、院落、附属设施、临时建筑和废弃的道路等建设用地。如搬迁对象自行腾退确有困难的,由镇(办)统一组织进行腾退复垦,但必须与搬迁对象签订腾退协议,腾退出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4.检查验收。旧宅基地腾退工作完成后,由各镇(办)进行自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县移民办正式报告请验,由县增减办牵头,移民办、扶贫办、住建局配合,组织人员对各镇(办)自验情况进行抽查复验。县级检查复验合格后,报请市国土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复核认定(腾退结余土地指标)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移民办下达奖励补助资金计划,按程序拨付各镇(办),由各镇(办)通过一卡通兑付到户。
七、腾退事宜
1.在奖励期限内未进行旧宅基地腾退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不予奖励,其旧宅基地的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搬迁户不再拥有旧宅基地的使用权,国土部门不给予确权登记。
2.旧宅基地不腾退的搬迁户,新宅不予登记办理不动产证。
3.如由镇(办)统一组织进行旧宅基地腾退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八、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委、国土局、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住建局、脱贫办、移民办等部门和各镇(办)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移民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各镇(办)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统筹推进。各镇(办)是本辖区旧宅基地腾退复垦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好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县移民办及时拨付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3.强化宣传。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平台、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搬迁户的政策知晓率。
4.督查考核。县政府将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纳入对各镇(办)和职能部门考核之中。政府督查室、国土局、移民办要强化对宅基地腾退工作的督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腾退工作不力,政策执行偏差,造成群众上访,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洋政办发〔2017〕80号、洋政办发〔2018〕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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