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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2018-03-12 17:31:37

北海市农业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北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健全我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北海市农业局牵头起草了2018年北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北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2018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反馈意见或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反馈单位: 北海市农业局

邮寄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85号

邮政编码:536000

联 系 人:文春燕 电话:0779-2052369

传真电话:0779-2039730

电子邮箱:bhsjgz@163.com

附件: 《北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农业局

2018年3月12日

北海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分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健全我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核心,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三权分置”的部署要求,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向有活力、有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集中,深入实施精准扶贫、农村“新九有”和建设“美丽北海•宜居乡村”行动,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发挥农民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坚守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三)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不急于求成,由点及面开展,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四)坚持量体裁衣。充分考虑自身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符合我市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三、目标任务

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三权分置” 相关改革任务,形成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体现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发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

(三)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和加快放活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承包农户的农村土地财产收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收益。

四、工作重点

(一)按时保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落实县区、乡镇的主体责任,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面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力争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给农民颁铁证、确实权,切实保护农户承包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强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应用平台,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探索建立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

(二)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7〕222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度,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流转交易服务站。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覆盖,构建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提供场所、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评估、融资担保等服务。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县(区)要制订使用统一的流转双方使用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农民集体组织的统一流转,要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农村流转期限超过一年的,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可以由县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鉴证;对流转用于粮食等规模经营的农村土地租金,可以实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定价办法,兼顾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合理收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制,做好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切实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完善落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补贴、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扶持等政策。深入开展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活动,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依法联合、合作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延长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链条,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一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一批经济效益好的家庭农场。引导承包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合机制,通过土地、林地、鱼塘、资金等入股模式,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分配方式,建立农业企业与农户利益和风险共担新机制。依托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五、严格把握政策关。

在推进工作中,要严格把好政策关,按有关规定和流程处理好 “三权分置”。对于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根据农民集体意愿,利用农户退出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以及集体机动地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办合作农场或对外发包;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对于农户承包权,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农村土地;有权以承包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入股农业企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按承包农村土地的股份获得经营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发展种养结合产业,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因承包农户一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流转合同提前终止的,经营主体有权依法获得合理赔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工作由市农业局、市农办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业务沟通,做好部门间的配合衔接。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上下联动机制,对 “三权分置”的经验做法、问题困难要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县(区)、乡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部门在实施“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围绕“三权分置”理论创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重点内容,加强干部培训特别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水平。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程序不乱、底线不突破。

(三)加大宣传培训。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三权分置”政策宣传,注重典型示范,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大力支持县(区)、乡镇结合实际,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农村土地等具体方式,承包土地与土地上林木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探索发现符合市级和市场要求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科学实现机制和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和农民脱贫增收致富

(五)确保社会稳定。完善“三权分置”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强化县( 区)、乡镇、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的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手段,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调解工作全力,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延伸阅读:

北海(壮文:Bwzhaij)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级市,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端,北部湾东北岸。位于东经108°50′45″~109°47′28″,北纬20°26′~21°55′34″之间,西北距首府南宁206公里,东距广东湛江198公里,东南距海南海口市147海里。

北海是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亦是中国最美的海滨城市之一;既是中国西南地区同时拥有深水海港、全天候机场、高铁、高速公路的城市,也是中国大西南连接东盟的最便捷的出海口。北海位于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处于泛北湾经济合作区域结合部的中心位置。邕北线高铁及南北高速公路把北海与南宁、昆明、广州、成都、重庆、贵阳、长沙等重要城市连接起来,构成了便捷的出海大通道。

>>如有北海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关注北海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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