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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

来源:杭锦旗人民政府2017-09-30 14:12:42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土地草原的产权关系,推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建立健全我旗农村牧区土地草原产权制度,维护农牧民集体、承包者、经营者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牧区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嘎查村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

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牧民集体是土地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充分发挥土地草原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一要加快集体土地草原所有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二要落实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土地草原的监督权。嘎查村民委员会应依法行使土地草原所有权者的监督管理职责,旗人民政府将依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三要规范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农牧户在承包期内通过转让方式流转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实现转让的(承包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转让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要由承包者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申请和退包申请,经集体组织内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同意,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旗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土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流转。土地草原所有权单位应与流转的受让方签订《土地草原承包合同书》;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四要加强土地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因国家重大项目或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草原时,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征收征用或者临时使用土地草原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草原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征收征用或临时使用草原的单位应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严禁未批先建。五要建立健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在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土地草原被征收征用过程中,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嘎查村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积极探索农牧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议事议政方式,杜绝少数权力个人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

二、稳定农牧户土地草原承包权

嘎查村的农牧户依法享有土地草原的承包权是农村牧区土地草原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做到稳定现有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并能保持长久不变,既要明确土地草原承包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农牧民家庭,又要明确维护农牧户对承包土地草原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要维护农牧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土地草原等各项权能。要明确土地草原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的原则,无论土地草原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草原的承包权都属于农牧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牧民家庭对土地草原的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牧户承包的土地和草原,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强迫或遏制承包户对土地草原的正常流转。

三、放活土地草原经营权

一是要有效促进土地草原规模化有序流转,加速土地草原向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二要依法保护土地草原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各苏木镇及嘎查村应高度重视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依法通过流转所得的土地草原的经营权,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牧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顺利实现生产规划和经营预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土地草原经营权流向农牧业经营能手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牧场、专业种养殖大户和农牧民生产合作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在取得原承包者同意后,对流转的土地草原通过改善植被和农牧业生产条件提升地力以及依法依规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融资。各苏木镇、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草原流转合同到期后,保障土地草原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营土地草原的续租或转包权。

四、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

(一)扎实推进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旗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通过自治区验收,结合土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推进全旗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和全旗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旗、苏木镇两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二)加快土地草原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土地草原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积极探索互换、并地、土地股份合作等运行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土地草原确权登记成果应用模式。

(三)完善土地草原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处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纠纷,按照协商、调解、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健全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四)强化土地草原流转管理服务。一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村级管理服务站点、苏木镇管理服务中心、旗级管理服务机构“三级”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实行严格的流转备案、公证制度。通过规范流转方式对土地草原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草原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二要建立健全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在建成全旗土地草原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全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要科学合理选择适度规模经营形式。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立足资源禀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选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形式,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顺应农牧民意愿,以经营权流转为主开展规模化经营;农牧户仍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可引导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紧密合作型规模经营,也可引导农牧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二要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财政相关扶持政策要向规范化、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打造高素质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三要强化项目资金扶持。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惠牧政策补贴,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新增农业补贴要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逐步形成便于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申请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政策体系。四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建设节水灌溉设施。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辅助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统筹保障。

五、切实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分级负责,强化旗、苏木镇两级责任,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牧民集体组织、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三权分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具体措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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