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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

来源: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017-12-11 11:15:29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2号)精神,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有序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和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全面振兴钢都、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示范引导;要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要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鼓励进行符合实际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

二、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制定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措施,维护和保障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的各项权能。要完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明确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条款。要确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确保农民集体及农民依法获得补偿,符合条件的获得社会保障费用。要指导农民集体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做好有关数据入库整理、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

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制定稳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措施,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要出台农户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制定土地承包权人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办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确权数据汇交及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妥善处理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对承包农户确权面积以外的耕地,须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收取的承包费由村集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其余资金经民主议定程序后可用于化解债务、人地矛盾以及全体成员分配。

四、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制定出台鼓励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措施和落实土地流转制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由村级管理服务站点、乡(镇)级管理服务中心、县级管理服务机构组成的流转土地管理服务体系,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各项权利。要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准确优质的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要培育壮大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工商注册登记、“三品一标”认证等服务。

海城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在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国家级改革试点任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土地制度改革范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征地制度改革两项试点任务,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完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推进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7年8月7日—9月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9月1日前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村改革专项小组。“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乡镇、村也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对各自承担的改革工作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

(二)做好宣传发动(2017年8月7日—9月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宣传渠道,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户代表等广泛宣传“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氛围。要组织对各镇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

(三)出台配套措施(2017年9月1日—10月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出台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措施、稳定农户承包权措施和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措施等系列配套措施,并于2017年10月1日前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村改革专项小组。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具体办法及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的相关政策,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

(四)稳步推进改革(2017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改革,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到面,带动“三权分置”改革在本地区全面展开。要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确保全市“三权分置”改革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结束。

(五)检查验收总结(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认真总结改革工作,每月将改革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村改革专项小组。“三权分置”改革主要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情况,于2018年11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同时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文件、决议、清产核资报表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报本地区“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将对各地区改革工作总体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稳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成立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村改革专项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三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作为当前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按照全市“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时间安排,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和工作节点,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研指导,强化试点示范,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我市“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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