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兴国县人民政府2018-03-01 10:33:29
兴府办字﹝2017﹞141号
关于印发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2月22日第1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4日
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14〕464号)、《关于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全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7〕840号)精神,按照政府调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要求,在我县城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节水型社会。
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规定,将我县目前五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基建用水、特种用水)调整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三类水价比例按1:1.5:5实施。
二、实施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的确定。阶梯水量以年为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我县城区按每户5人,每人每月用水6吨计算,第一级用水量为每户每月30吨,第二级为每户每月31-40吨,第三级为41吨以上。6人(含6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6吨用水量。居民凭户口本到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量基数申报手续。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在户表改造前暂时按照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
2.阶梯水价以年为计算周期,平均计算水价执行,一、二、三级水价的比价为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自2017年12月25日起,居民生活一、二、三级用水价格分别为1.40元/吨、2.10元/吨、4.20元/吨。
三、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40元/吨调整为1.60元/吨(居民一级用水量价格)。按1:1.5:3三级水价比价标准,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一、二、三级阶梯价格分别为1.60元/吨、2.40元/吨、4.80元/吨。
2.用水类别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以居民一级用水量价格为基数,按1:1.5:5的比例计算三类用水价格,确定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4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为8.00元/吨。
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等公用事业用水,参照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实行计量收费。
工业园企业用水暂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3.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水价将于2018年一季度后视情况择时执行。
四、特种行业用水范围
根据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精神,高档洗浴(足浴)、桑拿、SPA馆(水疗)、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按调整后的特种用水价格执行。
五、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此次调价后我县城市居民“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实行每人每月免交1.5吨自来水水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由县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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