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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国县人民政府2018-03-01 10:33:29

兴府办字﹝2017﹞141号

关于印发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2月22日第1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4日

兴国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及水价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2014〕464号)、《关于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全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7〕840号)精神,按照政府调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要求,在我县城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节水型社会。

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规定,将我县目前五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基建用水、特种用水)调整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三类水价比例按1:1.5:5实施。

二、实施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的确定。阶梯水量以年为周期,按累计用水量计算。我县城区按每户5人,每人每月用水6吨计算,第一级用水量为每户每月30吨,第二级为每户每月31-40吨,第三级为41吨以上。6人(含6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6吨用水量。居民凭户口本到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量基数申报手续。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在户表改造前暂时按照居民一级用水价格执行。

2.阶梯水价以年为计算周期,平均计算水价执行,一、二、三级水价的比价为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自2017年12月25日起,居民生活一、二、三级用水价格分别为1.40元/吨、2.10元/吨、4.20元/吨。

三、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40元/吨调整为1.60元/吨(居民一级用水量价格)。按1:1.5:3三级水价比价标准,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一、二、三级阶梯价格分别为1.60元/吨、2.40元/吨、4.80元/吨。

2.用水类别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以居民一级用水量价格为基数,按1:1.5:5的比例计算三类用水价格,确定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4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为8.00元/吨。

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等公用事业用水,参照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实行计量收费。

工业园企业用水暂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3.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水价将于2018年一季度后视情况择时执行。

四、特种行业用水范围

根据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8号)精神,高档洗浴(足浴)、桑拿、SPA馆(水疗)、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高档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按调整后的特种用水价格执行。

五、优惠政策

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此次调价后我县城市居民“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实行每人每月免交1.5吨自来水水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由县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落实。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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