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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2017]43号)

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2017]43号)

来源:浦城县政府2017-12-11 09:58:44

为规范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区的农业用水价格,浦城县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浦价[2017]43号),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浦城县物价局关于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浦价[2017]43号

浦城县官路乡用水户协会:

浦城县水利局《关于要求下达浦城县2016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区官路乡农业水价标准的函》收悉,官路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办[2017]213号),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价商[2017]236号)等精神,为规范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区的农业用水价格,保障该项目正常实施运转,经研究,现将制定官路乡农业用水价格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确定以运行维护成本为依据,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0.025元/立方米水量;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0.028元/立方米水量;

3、水产养殖用水水价:0.035元/立方米水量。

二、建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

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四、配套及优惠措施

1、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农业用水按原收取标准执行,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由精准补贴机制予以补贴。

3、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用水按农业用水价格的70%执行。

五、加强宣传。请用水户协会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的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今后新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点)农业水价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浦城县物价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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