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7-07-27 14:26:15
根据今年5月出台的《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宁夏将在农业水价上做出调整,那么具体来看,宁夏农业用水价格有什么调整?
1. 分级制定农业水价
(1)引黄灌区骨干供水工程水价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水利厅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提出定(调)价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市、县(区)管理的供水工程(独立供水、范围明确的供水工程、库井灌区供水工程)水价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备案。
(3)跨省(区)的供水工程水价由两省(区)有关部门根据供水工程成本协商确定。
(4)对受水区相对独立、供需双方自主能力较强、社会资本建设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可探索实行市场调节价,积极推行将引黄灌区农田排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纳入供水成本。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要加强对市、县(区)供(排)水工程定调价工作的指导。
2. 调整农业水价
(1)在维持现有区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电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
(2)农业用水区分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根据农业用水定额、投入产出比,在终端用水环节完善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生态用水积极鼓励引用经处理过的中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水量不足时可调剂部分地表水予以补充。引用地表水补充生态用水的水价按不低于供水成本核定。
(3)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费。
3.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1)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水价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之前,骨干工程水费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执行现行补贴政策。
(2)骨干工程以下(含机井)定额内用水水费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由同级财政对工程管理单位、农民用水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种粮户、养殖户等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水费进行补贴,超定额用水水费不予补贴。
(3)在提高农业用水价格、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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