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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东南镇远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镇远县人民政府2018-03-01 09:08:26

镇远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暂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远县县城建成区房屋土地征收

安置补偿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远县县城建成区的房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房屋拆迁有序进行,确保建成区内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15〕386号)等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镇远古城区整体提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房屋土地征收范围

第二条  东至东关城门、青龙大桥、卫星桥;西至永坡坳、中峡电站堤坝、文德关城门、小田溪文德小学;南至二级公路沿线范围内;北至石屏山山脚。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图为准。

第三章  房屋土地征收主体及对象

第三条  征收主体:镇远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部门: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  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章  房屋土地征收时间

第六条  实施房屋土地征收时间: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

第七条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第五章  房屋土地用途、面积的确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按取得的产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登记用途和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用途认定。未经批准改变用途不予认定。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用途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列》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数据为准。评估机构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分类进行评估。

第十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被依法收回。

第六章  房屋土地的补偿方式、奖励及标准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不作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1:1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三)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四)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5元进行补偿。

(五)如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资金在镇远城区内购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存量商品房,征收部门做好团购服务工作,其中一切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搬迁费及损失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1:1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5元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际经营门面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县物价、市监、税务共同核定的金额为准,一次性补助3个月。

第十四条  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实物安置)。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以实际评估价格补差;

(二)安置房的最终评估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三)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四)按期搬家奖励。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五)公摊面积补助。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六)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5元进行补偿;

(七)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交房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3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发放,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内的,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标准发放,每户每月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第七章  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公布的推荐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公布后5日内在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第十六条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中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与,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应在抽签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八章  室内外装修和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部分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价值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水电等自行注销,房屋土地征收部门按现行的安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

(一)独立自来水用户按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标准每户给予补

偿;

(二)生活用电户每户按电力部门提供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闭路电视用户每户按文广部门提供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固定电话用户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每户按电信部门提供的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已预交的网络宽带费等费用,使用未到期限的部分,以被征收人出具的相应票据(原件)为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到原收费单位予以退还剩余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电视卫星接收器(天锅)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太阳能、室外水箱、室外钢架棚等按现行实际价格进行补偿。

第九章  补偿费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搬家交房给房屋土地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其将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提交征收部门核验后,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注销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证件后10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在其完成符合奖励的条件后,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章  搬迁期限

第二十四条  搬迁期限:在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房,如超过搬迁期限未搬家交房的,视为违约,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将取消第六章第十二条第(二)、(三)款或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三)、(四)款的全部奖励。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与房屋土地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租赁人双方自行解除,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如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已经到银行抵押贷款的,由房屋土地征收部门统计调查清楚后,牵头协调银行及被征收人办理还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已缴纳有房屋维修基金的,由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协调房屋管理部门清算后退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土地征收部门达不成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土地征收协议但未按协议规定履行搬迁义务的,按《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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