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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霍政办〔2017〕10号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霍政办〔2017〕10号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2017-05-11 14:22:35

为进一步完善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政策,引导和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4月19日霍山县印发《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霍政办〔2017〕10号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8日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政策,引导和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参照《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六政办〔2016〕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霍山县城区范围内政府确定的涉及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需要对住宅房屋征收并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货币化补偿安置是指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鼓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方式进行的补偿安置。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

(一)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

(二)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

(三)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但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第五条 对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房手续,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经认定也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征收面积评估后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安置,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对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征收面积评估后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人均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不得重复享受补偿安置政策。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县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比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价格扣除房屋所占土地的征转报批费用后,其余额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同等享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各项奖励。

第十条 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已经进行了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放弃宅基地奖励,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宅基地。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安置人口按《霍山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霍政〔2010〕6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镇、村(社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严格审查被征收人家庭的安置人口和补偿面积指标,并在征收范围、县政府网站随同调查认定结果一并公示,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生产、办公、仓储等类型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仍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县国土局会同县城管局等部门,加强对集体土地上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和依照本办法从事征收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征收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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