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奉节县人民政府2017-11-03 09:22:39
奉节府发〔2017〕35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已经第十七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办法(暂行)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执行的政策
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
三、征收补偿工作单位
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国土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协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经信、移民、市政、水务、审计、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的相关工作。
四、补偿与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参照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非住宅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实行价差结算。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时间为两年。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依照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3.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两年的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每月达不到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4.产权调换价差结算规则:
(1)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经评估后确定,在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但不支付。
(2)安置房评估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由征收单位补齐差价,安置房评估单价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由被征收人补齐差价。
(3)安置房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由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所需规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
(4)被征收人按规定办法选定安置房后,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付清价差款后销号交房。
5.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修、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按重置评估原则,逐户评估,确定相应单价,然后予以补偿。
(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无论公摊系数大小均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作为应补偿面积,应补偿面积乘以房屋评估单价作为该房屋的补偿价。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筑面积增加15%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乘以房屋评估单价作为房屋补偿价。
3.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均按房屋补偿价的3%给予税费补偿(含首次大修基金、契税等),再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货币补偿补助费后(具体标准见附件),征收单位不再提供安置房。
4.征收单位提供限价房由被征收人申购。被征收人不申请购买限价房的,按应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购房补助。限价房申购管理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5.被征收人在奖励公告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的可享受相应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
6.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依照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7.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十二个月的过渡房租费,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每月达不到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8.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修、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按重置评估原则,逐户评估,确定相应单价,然后予以补偿。
五、本办法由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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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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