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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潜江市人民政府2017-09-27 17:34:21

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作物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市征收办负责编制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下达征收决定,审定征收补偿方案,指导、规范、督办征收项目的推动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的勘测定界、征地报批手续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等工作;

城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各年龄段人口数;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按照低保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区域还建房用地选址修建性规划设计审查和“一书两证”审批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还建房建设的质量监管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

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燃气、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征收工作;

发改、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镇、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责任。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1、按照被征收人正房面积1:1的比例,确定还建房补偿面积。

2、被征收人正房房屋价格以一类土地房屋评估补偿标准为基数,土地类别每降低一个等次,正房评估补偿标准递减10%。

3、被征收人正房面积不足150㎡的,按150㎡计算还建房补偿面积。

4、被征收人只能以一处正房享受正房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480㎡。有多处正房的,其余部分按成本法评估补偿。

(二)还建房安置标准

1、还建房选址原则上选择被征收人所在村(居)区域内。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可以就近并村(居)选址。

2、还建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需依规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3、被征收人必须至少选择一套还建房。被征收人还建房补偿面积超过所选还建房面积的部分,不足60㎡的,采取货币补偿;超过60㎡及以上的,可继续多选择还建房,也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所选还建房面积超出还建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予以购买。

4、还建房的市场价依照市场行情确定;一类土地上房屋评估价由住房部门每年发布。

(三)附属房屋、地上附作物、正房土地以外土地补偿标准

1、附属房屋按成本法评估进行补偿。

2、地上附作物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3、正房占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参照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楼房不超过5000元/户;平房不超过3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200元/人·月,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交通费补偿标准为150元/人·月,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

4、还建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及交通费超过12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房。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初装费按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如果还建房工程含以上配套设施不再补偿。

(六)经合法性认定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

第五条  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以外的区、镇、办事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正房补偿标准

1、按照被征收人正房面积1:1的比例计算补偿面积。

2、按成本法评估房屋补偿价格。

(二)还建安置标准

征收补偿一律采取还建安置办法。安置补偿标准依据征收方案批准时被征收人户籍状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30㎡/人的标准给予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1、以下情形可以另享受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①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结婚的,另给予30㎡/人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独生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另给予该独生子女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②组合家庭中,户口不在本村(居),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判定给该家庭的子女以及丧偶方带回本村(居)的子女,享受本村(居)村民子女同等待遇。

③本村(居)村民结婚后在其他村(居)居住,因离婚或丧偶后回村(居)居住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可以享受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④已经结婚未生育小孩的,可另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⑤子女因在外上学户口迁出的,可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⑥在部队服役的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另给予30㎡/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⑦正在服刑的本村(居)村民,给予30㎡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如另有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上述对象的指标价还建房面积不重复计算。

2、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安置政策:

①在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房屋征收时不享受指标价还建房面积。

②外迁到村(居)无住房的空挂户不享受安置政策。

3、被征收人购买还建房,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计算购房款:

①指标价还建房面积的购买价格为指标价,按还建房综合成本价的40%左右计算。

②购房面积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而又小于被征收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还建房综合成本价的80%左右计算购买价格。

③购房面积既超出指标价还建房面积,又超出被征收人正房面积的部分,参照市场价(根据各地方的市场行情确定)计算购买价格。每户按市场价购买还建房不得超过30㎡。

④被征收人可按指标价购买10㎡储藏室一间,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按指标价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先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优先选择储藏室。

4、被征收人购买还建房时,购房款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补偿款少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应在购房之日补足;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出部分在签订正式协议后,支付给被征收人。

5、还建房综合成本价由市住建委每年度发布。

(三)附属房屋、地上附作物、正房土地以外土地补偿标准

1、附属房屋按成本法评估进行补偿。

2、地上附作物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3、正房占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参照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四)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户。

2、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为150元/人·月,按实际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还建房未能按期交付,过渡安置费超过12个月部分按上述标准继续按月补偿,直至交房。

(五)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燃气等初装费按现行行业标准进行补偿。如果还建房工程含以上配套设施的,不再补偿。

(六)经合法性认定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办理了抵押、租赁、转借等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对于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正房补偿面积可按不超过1:1.2比例上浮,上浮后超过480㎡部分可按成本价补偿。

(二)其他奖励由各区、镇、办事处在补偿方案里予以明确,报市征收办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批准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突破安置办法的相关标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地方政府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征收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国有农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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