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8-02-06 09:31:13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局公布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有效期为5年。意见指出,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具体通知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合理确定安置房装修补偿标准,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 [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意见: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或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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